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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就像海洋,只有意志坚强的人,才能到达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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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在这个世界上,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最微不足道的人,如果他时刻留意的话,总有机会向那些不可一世的人报仇雪恨。
马里奥·普佐
人的命运是像云彩一样只能随风漂流,还是说云彩它自己选择了方向,我现在还不是很清楚。但无论是那种情况,它们都可能漂流往同一个方向,但如果选择了后者的话,人就会朝着自己的人生目标而不断努力,拥有这种想法的人才是真正的强者。
岸本齐史
虚荣和骄傲是大不相同的两码事——尽管这两个词总是被混为一谈。一个人可以骄傲但不可以虚荣。骄傲多数情况下,无非是我们对自己的看法,但虚荣却指的是我们过于看重其他人对我们的评价。
简·奥斯汀
颠倒,永远颠倒:把情况或问题颠倒过来。倒过来看。
Invert, always invert: Turn a situation or problem upside down.Look at it backward.
查理·芒格
培养教育人和种花木一样,首先要认识花木的特点,区别不同情况给以施肥、浇水和培养教育,这叫“因材施教”。
陶行知
在没有得到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是不能进行推理的,那样的话,只能是误入歧途。
柯南·道尔
人说灾难不幸可以使人性高贵,这句话并不对,叫人做出高贵行为的有时候反而是幸福和得意,灾难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只能使人们变的心胸狭小,报复心更强。
毛姆
他几乎无法忍受的感到必须把自己的某种感受传达给别人,这是他进行创作唯一的意图。只要他觉得能够接近他所追寻的事物,采用简单的线条也好,画的七歪八扭也好,他一点也不在乎。他根本不考虑真实情况,因为他要在一堆互不相关的偶然现象下面寻找他自己感到意义重大的事物。他好像已经抓到了宇宙的灵魂,一定要把它表现出来不可。
毛姆
认为说了对方就能明白这是一种傲慢说者本人的自我满足听者的狂妄自大当中会有各种情况并非说出来就一定能够相互理解所以我并不渴求用语言来表达是啊不说就能明白根本是不切实际的但是……我……我不渴求语言我想要的东西确实存在那一定不是希望互相了解希望友好相处希望待在一起之类的事情我并不想让别人来理解我而是想要去了解想了解想明白想弄明白之后安心度日想得到一份平静因为一无所知这一点让我极其畏惧想要完全理解什么的是个及其自以为是独断专行且傲慢的愿望真的很卑鄙令人厌烦怀有那种愿望的自己简直恶心到无可救药。
渡航
话说回来,现充还真是麻烦啊。所谓的朋友也不光只有好事,大概就连负面的东西也不得不共有吧。对了,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持关系就需要献上所谓的牺牲品了吧。只是这种关系本身变成了问题滋生的温床。这样的话,就必须在这个关系本身上做文章了。
渡航
愤怒是一种持续时间很短的感情。所以一旦给一段时间冷却下来,就能做出正确的判断。但是,即便愤怒不再持续,憎恨也会持续下去。他们会在心灵深处继续燃烧,如炽热的火苗般静静地、缓慢地一直燃烧下去。而更加恶劣的是,嘲笑、玩弄和蔑视的感情会更长时间地持续下去。贬低别人总是比夸奖别人要简单,在其中混入一些俏皮话甚至会更让人快乐。正因为让人觉得轻快,于是能够以戏说的感觉继续这么做下去。于是这种做法与憎恶及怨恨有别,在没有犯罪意识的情况下长期而反复地进行下去。
渡航
这世上,有些事物悔之不尽。也有句话叫做往日无法重来。明明直到昨天还在普通的交谈,突然之间就拉开了距离,从此不再说话。频繁交换的邮件也就此断绝。这还算是好的情况。就连互相之间强颜欢笑,互相展露仿佛在确认“不要在意哦,我们还是在好好地扮演着朋友的哦”一般的笑容都是有的。即便如此,由于盘踞在脑海一角的意识无论如何也无法消去,于是顾虑着,也不知从谁开始互相疏远,然后就此结束。
渡航
我一直觉得我国的14岁这个年龄太低了,不满14岁的幼女,你的性自由是要受到限制的。法律在这个情况下其实限制了幼女的性自由,有为什么要限制性质你是为了保护你。所以法律像家长一样,要保护你的权利啊,那我个人觉得法律应该把这个年龄提到多少岁了,有必要提到18岁。
罗翔
从人道主义考虑,实施犯罪时精神正常,犯罪结束后罹患精神疾病,虽然要承担刑事责任,但要先治病才能执行刑罚。因为惩罚一个人必须要让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如果一个人已经进入了无法知道对错的程度,惩罚他,就是把他物化了,他就成了纯粹的工具人。但人是目的,不是纯粹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对其判处死刑就没有意义。因此,先治病,再接受惩罚,甚至先治病,病好后再执行死刑,这不是矫情,不是伪善,不是浪费,而是体现刑罚对人的尊重。
罗翔
中国当代的“许多实质性的变革,都是在正式的制度没有改、正式的‘名称’没有变的情况下,人们首先在事实上采取了与正式规则相冲突的行动,改变了事实上的行为约束化(behavior constraints),创造出了各种新的关系,使人们得以捕捉获利的机会”。
苏力
之所以说国家制定法无法抗拒民间法的影响,是因为所谓的严格执法和守法如果有,也是很少的;那种静态的严格法制是一种理想的状态,是现实中不可能存在的状态。至少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都不可能仅仅因为严格守法和执法是道义上的正确选择而严格守法和执法。大多数情况下,守法和执法只是在特定约束条件下追求自我利益的一种选择。 而且由于任何制定法都具有某种或多或少的弹性,法律不可能规定一切,许多法律有交叉,因此,从特定角度看,法律规避必定是社会中的一种普遍现象,而真正的严格执法则是一种例外;甚至许多严格守法和执法的行为实际上也可能是一种“法律规避”。
苏力
正是在无人意识到的情况下,国家制定法正在以一种特殊的途径渗透到社会生活中,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行为,因此也就是在改变民间法的规则。这种影响日积月累,国家制定法所体现的那种价值,其所要求的行为模式会渐渐改造民间法所体现的价值,改变人们的习惯的行为模式和规范,实际上也就从根本上改变了民间法。
苏力
在《秋菊打官司》的纠纷中,当司法机关没有发现身体伤害时,正式法律就将这一纠纷推开;而一旦证实有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时,伴随的是法律上的行政拘留——行政拘留被认为是对此案的恰当、合理的解决办法,而没有给予秋菊所要求的说法。甚至这个正式的法律制度无法理解、也没有试图理解什么是秋菊要的“说法”。 必须注意,我说的是这个正式的法律制度,而不是这个制度中的运作者;我认为,其实其中的绝大多数人,如果不是全部的话,都知道秋菊的“说法”大致是什么,仅仅是因为这个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上没有这个“说法”的制度空间,因而就无法理解“说法”这一不合所谓的现代法制模式的请求。 换言之,只有符合这一法制模式的请求才构成诉讼请求,才能进入司法程序。在这里,制度的逻辑限制了一种人人知道的知识以及其他的可能性。如果不是将法制理想化、甚至乌托邦化的话,应当说,在这里,实际就是法治规则在统治,而不是人们以他的私人知识根据具体的情况做出裁决,即使这样的裁决是合乎情理的。
苏力
因为在我看来,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威权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从这个角度看,界定权利和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的权力应当是分散化的,在可能的情况下应更多地考虑当事人的偏好,而不是依据一种令人怀疑的普遍永恒真理而加以中心化。
苏力
无论是民事的、商事的,有时甚至是刑事的纠纷;即使在知道有解决纠纷的正式法律而且不存在进入正式法律程序的重大障碍的情况下,人们也并不总是情愿诉诸正式法律来解决纠纷。这一现象是不能用文化上保守来解释的。 的确,从行为上看,自改革以来,与对市场经济以及其他新事物的接受程度相比较,中国人对法制的接受也许是保守的,但这种保守并不是由于什么他们希望固守某一种抽象的“文化”或“价值”,或者是他们的无知愚昧不懂法,而仅仅是由于这种外生的法律目前还没有或难以给他们的现实生活带来相对说来更大、更确定的利益。
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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