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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就像海洋,只有意志坚强的人,才能到达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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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
当你厌恶你身边的人,你表达厌恶最好的方式不是和他们争吵,而是自己勤快点儿,加把劲离开他们。那样,他们就永远从你的生活中消失,和死了差不多。
罗翔
自由一定要受到规范的限制,因为如果自由不受限制的话,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很多人都说,我要自由,我要自由,但是这种自由是一种积极追去是一种放纵的自由,各位同学就会发现,大江大海河水,如果自由奔放,可不可怕?非常的可怕,会泛滥成灾的,所以为什么有河道为什么有堤坝,就是希望把这些水引到它应该去的地方,而我们的道德规则就是对人的自由进行合理的引导,从这个意义上上来讲,道德规则,法律不是限制的自由,而是让人更好的去行使自由,就像同学们开车一样,你说你想随心所欲的开你的驾驶更自由,还是遵循交通规则,驾驶更自由当然是遵循交通规则更自由,所以这是我一直的观点,认为年龄(性同意年龄)应该提高多少岁了,18岁!
罗翔
一个家庭最可怕的不是穷,而是有一个经常制造内耗的人,不停地制造矛盾和争吵。生活在这样的家庭里,每个人的神经都很紧绷,生怕犯点小错误,就会引发家庭战争。一个充满内耗的家庭,对下一代的负面影响,更是不言而喻。摧毁一个家庭的,有时并不是什么惊天动地的大事,而是在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的内耗,久而久之,便会将人的耐心和幸福感一点一点消耗殆尽。
罗翔
你注意观察你的周围,所有动不动就生气的人,没有一个是智者,生活过得一团糟。永远不要气愤,所有的气愤都是愚蠢的。高手心里只有一件事,就是解决问题,解决不了换办法再试,也不被情绪带偏。每一次坚持,都是在积累经验,充实心智。这种成熟的心态使他们更加能够应对问题,更加从容地解决困难。很多人觉得活得累,其实并非生活过于刻薄,而是你太容易被外界的氛围感染,被他人的情绪左右。
罗翔
尝试去培养一种成熟、积极的思维模式。面对困境时,不要一味抱怨和消极,而是要冷静分析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同时我们也要注重对未来的规划和思考,避免被眼前的短暂利益所迷惑,坚守自己的长远目标。
罗翔
做你该做的事情,并接受事与愿违。许多事情不是看到了希望才坚持,而是坚持了才看到了希望。
罗翔
每一个个案都是为了促进普遍的正义,批评的目的不是解构而是建构。认为法律存在体系性的偏见也许才是一种真正的偏见。法律并不完美,但它依然是在追求公平和正义,只是个别的模糊性条款仍有待清晰。
罗翔
人的内心确实有幽暗的成分,有时人并非不知道对错,而是明知是错,却依然要选择错误。
罗翔
真正的知识要从书本走向现实。真正的法律并不仅仅是抽象的逻辑,而是每一个鲜活的故事。公平和正义不仅要在书上得到体现,更重要的是要在每个个案中得到回响。
罗翔
从人道主义考虑,实施犯罪时精神正常,犯罪结束后罹患精神疾病,虽然要承担刑事责任,但要先治病才能执行刑罚。因为惩罚一个人必须要让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如果一个人已经进入了无法知道对错的程度,惩罚他,就是把他物化了,他就成了纯粹的工具人。但人是目的,不是纯粹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对其判处死刑就没有意义。因此,先治病,再接受惩罚,甚至先治病,病好后再执行死刑,这不是矫情,不是伪善,不是浪费,而是体现刑罚对人的尊重。
罗翔
生活远比戏剧更荒诞与沉重,但荒诞不是让我们绝望,而是让我们重新滋生勇气与信心。
罗翔
幸福并不取决于外部条件,而是取决于内心的态度。
爱比克泰德
困扰人们的并非事物,而是他们对事物的看法。
爱比克泰德
中国农村改革的制度创新是在这种传统本土资源下产生的,其之所以成功和“容易”恰恰不是因为其打断了传统,而是因为这一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回归了传统。
苏力
正因此,我认为在中国的法治追求中,也许最重要的并不是复制西方法律制度,而是重视中国社会中的那些起作用的,也许并不起眼的习惯惯例,注重经过人们反复博弈而证明有效有用的法律制度。否则的话,正式的法律就会被规避、失效,而且可能会给社会秩序和文化带来灾难性的破坏。
苏力
这种保护“弱者”的道义感是可贵的。但我看到的问题更可能出在这里,当我们在热诚或极力推进和保护一种权利,并认为是正义在手而大义凛然之际,我们必须注意我们是否会不留心地削弱了另一种同样应当得到重视和保护的权利,特别是那种不具有显著和直接物质收益的公民权利,那些并非某个人所独占的公民权利,例如言论自由权。我们必须平衡这类案件中所涉及的各种利益。确实,我们生活在一个对公民的权利保护日益增强、而且也必须目益增强的时代。但我们从来没有、也永远不可能生活在一个没有风险、没有错误的时代。既然有风险,要有代价,那么总是必须有人(而不论他是谁)来支付这些风险的代价。将这种代价通过法律转移由他人或社会来支付,也许是可以的,有时甚至是必要的(例如通过保险制度),但如果考虑到不同个人之间的不同权利的冲突,也许我们应当对在同情心或直觉冲动下作出的决断略加迟疑。我们不能因保护了一种权利而伤害甚或否定了其他的权利。这里的问题不是或不只是谁支付得起这个代价,而是由谁支付了这种代价之后对这个社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作为制度的法律就应起到这样的作用,防止我们由于一时冲动而做出一些貌似公正而其实未必恰当的傻事。
苏力
在中国的法治追求中,也许最重要的并不是复制西方法律制度,而是重视中国社会中的那些起作用的,也许并不起眼的习惯、惯例,注重经过人们反复博弈而证明有效有用的法律制度。
苏力
因为在我看来,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威权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从这个角度看,界定权利和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的权力应当是分散化的,在可能的情况下应更多地考虑当事人的偏好,而不是依据一种令人怀疑的普遍永恒真理而加以中心化。
苏力
要注意保持一定高度的社会道德和舆论的压力,而这只是保持社会相对稳定和渐进发展的后果。如前面所分析的,这种社会的压力是使人们不敢违法犯罪和有效改造罪犯和违法者的重要条件之一。当前,我个人认为尤其要注意对犯了罪或有违法行为的“能人”“名人”的处理,不仅在法律上绝对不应从轻,舆论上也不能宽容。这不仅涉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更重要的是最有效地防止他们对社会道德观念的肆意破坏以及所造成的影响。这也并非是对他们格外苛刻,而是一种竞争机制和淘汰的表现一一既然你选择了“出人头地”,影响广泛,社会就要求你格外严格,有得必有失。那种超法律的保护“能人”,论上的保护“能人”,从某种意义上看一方面反映了先前的计划经济的影子,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变相的等级特权观念,而这些恰恰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逐步改革的。同样“能人”是在竞争中才能出来的,而不是在特殊保护中造就的。
苏力
厌讼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一种观念的产物,而是在一定的制约条件下形成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态势或行为习惯。要改变这种社会法律现象,使人们能够而且愿意诉求正式的法律制度,重要的也许不是不少法学家主张的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是所谓的普法宣传、告知公民他们有什么权利,而是要提供一种诉求的途径,更重要的是要提供功能上可以替代原先的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正式的诉讼机制和其他非讼机制,来实际获得或享有这种权利。
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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