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注意保持一定高度的社会道德和舆论的压力,而这只是保持社会相对稳定和渐进发展的后果。如前面所分析的,这种社会的压力是使人们不敢违法犯罪和有效改造罪犯和违法者的重要条件之一。当前,我个人认为尤其要注意对犯了罪或有违法行为的“能人”“名人”的处理,不仅在法律上绝对不应从轻,舆论上也不能宽容。这不仅涉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更重要的是最有效地防止他们对社会道德观念的肆意破坏以及所造成的影响。这也并非是对他们格外苛刻,而是一种竞争机制和淘汰的表现一一既然你选择了“出人头地”,影响广泛,社会就要求你格外严格,有得必有失。那种超法律的保护“能人”,论上的保护“能人”,从某种意义上看一方面反映了先前的计划经济的影子,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变相的等级特权观念,而这些恰恰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逐步改革的。同样“能人”是在竞争中才能出来的,而不是在特殊保护中造就的。
苏力
法学教授

朱苏力,男,汉族,江苏省东台市人,1955年4月1日生,中共党员,教授,博士学历,博士生导师。2001年至2010年任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

这种保护“弱者”的道义感是可贵的。但我看到的问题更可能出在这里,当我们在热诚或极力推进和保护一种权利,并认为是正义在手而大义凛然之际,我们必须注意我们是否会不留心地削弱了另一种同样应当得到重视和保护的权利,特别是那种不具有显著和直接物质收益的公民权利,那些并非某个人所独占的公民权利,例如言论自由权。我们必须平衡这类案件中所涉及的各种利益。确实,我们生活在一个对公民的权利保护日益增强、而且也必须目益增强的时代。但我们从来没有、也永远不可能生活在一个没有风险、没有错误的时代。既然有风险,要有代价,那么总是必须有人(而不论他是谁)来支付这些风险的代价。将这种代价通过法律转移由他人或社会来支付,也许是可以的,有时甚至是必要的(例如通过保险制度),但如果考虑到不同个人之间的不同权利的冲突,也许我们应当对在同情心或直觉冲动下作出的决断略加迟疑。我们不能因保护了一种权利而伤害甚或否定了其他的权利。这里的问题不是或不只是谁支付得起这个代价,而是由谁支付了这种代价之后对这个社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作为制度的法律就应起到这样的作用,防止我们由于一时冲动而做出一些貌似公正而其实未必恰当的傻事。

苏力名人名言哲理格言警句语录
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