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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
这世上,有些事物悔之不尽。也有句话叫做往日无法重来。明明直到昨天还在普通的交谈,突然之间就拉开了距离,从此不再说话。频繁交换的邮件也就此断绝。这还算是好的情况。就连互相之间强颜欢笑,互相展露仿佛在确认“不要在意哦,我们还是在好好地扮演着朋友的哦”一般的笑容都是有的。即便如此,由于盘踞在脑海一角的意识无论如何也无法消去,于是顾虑着,也不知从谁开始互相疏远,然后就此结束。
渡航
正是在无人意识到的情况下,国家制定法正在以一种特殊的途径渗透到社会生活中,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行为,因此也就是在改变民间法的规则。这种影响日积月累,国家制定法所体现的那种价值,其所要求的行为模式会渐渐改造民间法所体现的价值,改变人们的习惯的行为模式和规范,实际上也就从根本上改变了民间法。
苏力
由于社会的急剧变化改变了社会结构,使原有的社会中制约犯罪违法的机制打破了,当没有功能上可以替代的新机制时,犯罪违法就会大量增加。同时,由于社会的变化也会带来冲突的社会规范,规范的冲突也会使人们无所适从或进而“无法无天”,从而促使人们冒险违法和犯罪。特别是在现代化和市场经济化的过程中,物质利益具有强大的诱惑力,传统的道德和习惯的力量都难以与之抗衡,为了经济利益而铤而走险的行为到处可见。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增加,也使道德规范多元化。人们的共同的道德意识和规范意识单薄了,因此对违法犯罪的非正式的社会制裁大大削弱了。
苏力
厌讼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一种观念的产物,而是在一定的制约条件下形成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态势或行为习惯。要改变这种社会法律现象,使人们能够而且愿意诉求正式的法律制度,重要的也许不是不少法学家主张的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是所谓的普法宣传、告知公民他们有什么权利,而是要提供一种诉求的途径,更重要的是要提供功能上可以替代原先的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正式的诉讼机制和其他非讼机制,来实际获得或享有这种权利。
苏力
厌讼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一种观念的产物,而是在一定的制约条件下形成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态势或行为习惯。而要改变这种社会法律现象,使人们能够而且愿意诉求正式的法律制度,重要的也许不是不少法学家主张的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是所谓的普法宣传、告知公民他们有什么的权利,而是要提供一种诉求的途径,提供功能上可以替代原先的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正式的诉讼机制和其他非讼机制,来实际获得或享有这种权利。
苏力
他们在指出中国司法传统不发展、人们不习惯上法庭诉讼的特点的同时,并习惯性地将原因之一归为中国人有「厌诉」或「耻讼」的传统价值观。[14]这种以观念来解释行为模式的文化解说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这种解说也许只是一种变化语词的同义反复,而没有告诉我们任何新的东西,不具有经验上的可验证性。因为所有能证明中国人有厌讼观点的只是他们的很少进行诉讼的行为,而之所以这样行为的原因据说又在于他们有厌讼的观念。这样的解释只是使人们得到一种似是而非的满足。而从这两部电影,尤其是从《秋菊打官司》来看,厌讼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一种观念的产物,而是在一定的制约条件下形成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态势或行为习惯。而要改变这种社会法律现象,使人们能够而且愿意诉求正式的法律制度,重要的也许不是不少法学家主张的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是所谓的普法宣传、告知公民他们有什么的权利,而是要提供一种诉求的途径,提供功能上可以替代原先的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制度,
苏力
如果一切值得弘扬的中国文化中的因素,仅仅因为它们完全符合或大致符合外国的某种理论或实践,那么我们为什么不直接从外国照搬,有什么理由要从中国文化之中寻求那些所谓的“萌芽”呢?这种做法的背后仍然是缺乏自信;如果条件恰当(例如熟悉外国文献、精通外语),无须改变立场就可以从中导出“彻底砸烂中国文化传统”的结论和做法。除了学术上、理论上、认识上没有想透之外,这种做法,往往并非出自并追求对中国文化传统本身和对外国文化的理解,而是出自一种“我们先前也富过”的阿Q精神,甚至是潜意识地出于对各种自我既得利益的维护。 真正的贡献,只能产生于一种对中国的昔日和现实的真切且真诚的关怀与信任;相信并假定:过去和今天的任何人(包括西方学者)都大致和我们一样具有理性,他们的选择也同样具有语境下的合理性。然后,以此为基础,深入地理解和发现现实,加以学术和理论的概括总结;对自己的研究发现抱着一种不断反思,既勇于坚持自己的观点,又随时准备在新的、有足够说服力的证据面前放弃自己的结论,接受更有说服力的理论、模式和观点。
苏力
规避的存在本身就表明规避者意识到国家制定法或一种权威的存在,当他们努力规避国家制定法时,实际上也正是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国家法律的规则(当然也是在改变国家的法律规则)。真正严重的回题是行为人在行为时心目中完全没有这样一个权威,没有这样的顾忌,这时出现的就不是一种法律规避,而可能是对国家法律政策的无视和公开挑战。
苏力
从《秋菊打官司》来看,厌讼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一种观念的产物,而是在一定的制约条件下形成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态势或行为习惯。而要改变这种社会法律现象,使人们能够而且愿意诉求正式的法律制度,重要的也许不是不少法学家主张的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是所谓的普法宣传、告知公民他们有什么的权利,而是要提供一种诉求的途径,提供功能上可以替代原先的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正式的诉讼机制和其他非讼机制,来实际获得或享有这种权利。
苏力
做出抉择的唯一标准就是遵从内心。谁说人一定要活的明明白白,人生就是时间,人生最重要的事情就是活着,是一种体会属于人类情感的岁月,人的情感还是最有魅力的。人生不是为了寻找答案而来,大部分事情都像是一次体验。哲学问题里的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现在不依然是无解吗?探求答案其实是无意识的,但探求答案的过程是有意义的。
李健
磊落大度往往只是自私的情感在我们没有完全意识到它时所采取的表现形式。
马塞尔·普鲁斯特
大学它的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让我们走出固有的洞穴,去追求光明。很多同学进入大学就会感到很不舒服,就会发现大学所教的东西让我很不很不舒服,似乎颠覆了我那种熟悉的感觉,而这恰恰就是教育。教育的本质就是让你不舒服,如果教育的本质叫你舒服,那就不叫教育,因为教育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你让意识到我们都是在偏见的洞穴中,我们要回头去看,当我们回头的时候我们看到的是我们所不熟悉的一切,是让我们感到恐惧的一切,是让我们感到难以接受的一切,是让我们怀疑我们是不是白活了。人是不愿意走出自己的舒适区的。
罗翔
胆小懦弱的人询问是否安全 权益人询问 是否是能得到好处 侵略者询问是否可行 但意识会询问 是否正确 终会有一天 人们会准备好 不论是否安全 是否有好处 是否合潮流 人们只选择做正确的事
马丁路德金
任何认真从事任何科学工作的人都会意识到,在科学殿堂的大门上方写着这样的文字:你必须有信仰。
Anybody who has been seriously engaged in scientific work of any kind realizes that over the entrance to the gates of the temple of science are written the words: Ye must have faith.
马克斯·普朗克
宗教不过是对于知觉的无限性的认识;或者说,在对无限的认识中,有意识的主体以其自身本能的无限性作为认识的对象。
穆罕默德
毕竟,在你真正具有人的意识之前,你自己的行为举止上也不会把对方当做一个人来对待。
保罗·奥斯特
可是,与死神擦肩而过的遭遇依然让他不能释怀,他无法把这桩准祸事抛在脑后。哈默特这么写道:“他觉得有人揭开了生命的盖子,让他朝里看了一眼。”弗利特克拉夫特意识到世界根本不是他原来想象的那么理性和有序,他从一开始就完全想错了,从未理解过其中的意义。这个世界被偶然主宰。随机事件潜行在每个人生活的每一天,生命可能随时被剥夺,毫无理由。
保罗·奥斯特
要进入另一个人的孤独,我意识到,是不可能的。如果我们真的可以逐渐认识另一个人,即使是很少的程度,也只能到他愿意被了解的程度为止。那个人会说:我觉得冷。或者他什么都不说,我们会看见他颤抖。不管哪种方式,我们会知道他觉得冷。但假如这个人什么都不说也不颤抖呢?当一切都无迹可循,当一切都与世隔绝,全无踪影的时候,人们能做的就只有观察了。但人们能否从观察到的东西里找出意义,则完全是另一回事。
保罗·奥斯特
怪模怪样的人,没盯准脚下就迈不开腿。即便拖着力所能及的缓慢步履,行走也会在我脑中产生一种古怪的飘忽感,恍惚念头和纷乱意识此起彼伏。世界在我眼前飘移涌动,恍若涟漪中的倒影。每次我试图盯住一件具体的东西,想把它从喧哗的五颜六色中分离出来,比如说,女人头上包的蓝头巾,或者驶过货车的红色尾灯,它就立刻开始分离,溶化,像一滴颜料掉进水杯里,消散。
保罗·奥斯特
在奔向目标的道理上支持不懈持之以恒,充分意识到自己的力量……
陀思妥耶夫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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