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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法律、立法与自由》经典名句悟人生真谛提升自我
哈耶克
人们赞同一个消极的纲领,即对敌人的憎恨、对富人的嫉妒,比赞同一项积极的任务要容易得多,这看来几乎是人性的一个法则。
哈耶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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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奴役之路》
很少有什么口号比“稳定”特定价格(或工资)的理想危害大了,因它在稳定一部分人的收入的同时,确实其余的人地位越来越不稳定。保障越具有特权的性质,没有特权的人所面临的危险越大,保障就越为人们所珍视。随着有特权的人数的增加,在这些人的保障和其他人的无保障之间差别的增加,就逐渐形成了一套全新的社会价值标准。给人以地位和身份的不再是自立,而是有保障,一个青年人拥有领得年薪的确定权利比对他怀有飞黄腾达的信心更是其结婚的资格,而无保障则成为贱民的可怕处境。
哈耶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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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奴役之路》
由于成功的计划要求对基本价值产生共同的看法,因而对我们物质上的自由的限制就直接地影响到我们精神上的自由。
哈耶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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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奴役之路》
一旦为了公平的缘故而走上计划的道路,他就要对每个人的命运和地位负责,在一个有计划的社会里,我们都将要知道:我们日子之所以比他人过得好些,并不是因为那些没有人加以控制和不可能肯定地加以预测的情况所造成的,而是因为某些当权者希望有这种结果。
哈耶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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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奴役之路》
私有制是自由最重要的保障,这不单是对有产者,而且对无产者也一样。只是由于生产资料掌握在许多个独立行动的人的手里,才没有人控制我们的全权,我们才能够以个人身份来决定我们要做的事情。如果所有的生产资料都落到一个人手里,不管它在名义上是属于整个“社会”的,还是属于独裁者的,谁行使这个管理权,谁就有全权控制我们。
哈耶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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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奴役之路》
经济自由必须是我们经济活动的自由,这种自由,因其具有选择的权力,不可避免地也带来与那种权力相联系的风险和责任。
哈耶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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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奴役之路》
虽则公开宣布的计划的目标是,人应当不再仅仅是一个工具,而事实上——由于在计划中不可能考虑到个人的好恶——个人之仅仅作为工具将比以往有过之而无不及。
哈耶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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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奴役之路》
而任何控制一切经济活动的人,也就控制了用于我们所有的目标的手段,因而也就必定决定哪一种需要予以满足和哪一种需要不予以满足。这实际上是问题的关键。经济控制不仅只是对人类生活中可以和其他部分分割开来的那一部分生活的控制。任何对手段具有唯一控制权的人,也就必定决定把它用于哪些目标。
哈耶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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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奴役之路》
法治含有限制立法范围的意思,它把这个范围限于公认为形式法律的那种一般规则。
哈耶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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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奴役之路》
法治和政府的一切行动是否在司法的意义上合法这一问题没有什么关系——它们很可能合法,但仍可能不符合法治。很可能,希特勒是以严格的合乎宪法的方式获得无限权力的。但是谁会因为这种理由而说,在德国仍然盛行着法治呢?法律能够使那种实质上是专断的行为合法化。如果法律规定某一部门或当局可以为所欲为,那么,那个部门和当局所做的任何事情都是合法的——但它的行动肯定不是在受法治原则的支配。一个民主制度就可以以这样一种方式建立起一种可以想象得到的最完全的专制政治来。
哈耶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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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奴役之路》
康德说,如果一个人不需要服从任何人,只服从法律,那么他就是自由的。
哈耶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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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奴役之路》
私有财产是任何人根据同样的规则都能够获得的,因为只有某些人在取得私有财产方面成功了,就把私有财产本身称作一种特权,那就使“特权”这个字失去它的意义了。
哈耶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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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奴役之路》
一方面是在法律面前形式上的公平和形式上的平等,另一方面是试图实现实质上的公平和平等的各种理想,这两者之间的冲突,也可以说明为什么关于"特权"的概念被普遍地混淆以及因此而引起滥用。
哈耶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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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奴役之路》
要使法治生效,应当有一个常常毫无例外的适用的规则,这一点比这个规则的内容更为重要。只要同样的规则能够普遍实施,至于这个规则的内容如何倒还是次要的。究竟我们大家沿着马路左边还是右边开车是无所谓的,只要我们大家都做同样的事就行。重要的是,规则使我们能够正确地预测别人的行动,而这就需要它应当适用于一切情况——即使在某种特殊情况下,我们觉得它没有道理时。
哈耶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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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奴役之路》
由于计划工作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就经常需要越来越地参照什么是“公平的”或“合理的”来限定法律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和司法不能不成为政策的工具。他们总是要求“法律的社会化”。
哈耶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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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奴役之路》
只要当制定法律的时候就已预见到这些特定影响,那么,法律就不再仅仅是一个供人使用的工具,反而成为立法者为了他的目的而影响人的工具。政府不再是一个旨在帮助个人充分发展其个性的实用机构,而成为一个“道德”的机构。它把它对一切道德问题的观点都强加于其成员,而不管这种观点是道德的或不道德的。在这种意义上,任何集体主义国家都是“道德”的,而自由主义国家则不是。
哈耶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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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奴役之路》
一般性的规则,作为有别于具体命令的真正的法律,必须意在适用于不能预见其详情的情况,因而它对某一特定目标和某一特定个人的影响事先是无法知道的。
哈耶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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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奴役之路》
形式规则事先告诉人们在某种情况下,政府将采取何种行动,这种规则用一般性的措辞加以限定,而不考虑时间、地点和特定的人。
哈耶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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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奴役之路》
当政府要决定饲养多少头猪,运营多少公共汽车,经营哪些煤矿或按什么价格出售鞋子,这些决定不可能从形式原则中推论出来,或者事先做出长期的规定。它们不得不取决于当时的环境,并且在做出这些决定时,常常必须对各种人和各个集团的利害逐个地予以比较权衡。最终必得由某个人的观点来决定哪些人的利益比较重要;这些观点也就必定成为那个国家法律的一部分。
哈耶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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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奴役之路》
这种错误信念是:只要权力的最终来源是多数人的意志,这种权力就不会是专横的。没有理由相信,只要相信权力是通过民主程序授予的,它就不可能是专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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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往奴役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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