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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事情的起因和它最终的用途,它的实际应用以及它的顺序,总是会一次次按照新的目的而改写。
苏力
法学教授
朱苏力,男,汉族,江苏省东台市人,1955年4月1日生,中共党员,教授,博士学历,博士生导师。2001年至2010年任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
欣赏,不一定是占有。因为占有,往往就是失控的开始,人很难掌握非常复杂的情感,我也不愿意去掌握。勿强留,随它去。在年轻的时候,男人肯定爱一个女人的容颜,但多年之后,真正打动他的,却是这个女人与他一起生活时,发生的细小改变,是跟他一起经历过的那些旧日时光。
李健
中国内地流行乐男歌手、音乐制作人
大部分生活都是庸常的,庸常变得日常,就能习以为常。人不要活在幻觉里,要脚踏实地地生活。我的很多烦恼被生活的小恩小惠抵消了,其实把生活放的低一些,就不会有那么多烦恼。
李健
中国内地流行乐男歌手、音乐制作人
青年时代容易迷茫,但迷茫是自我认知的开始。你得好好跟自己相处,让内心的你和在外在的你尽量变成一个人。一个刚刚毕业的年轻人,在寻找自己未来的方向时,更多的是要解决自己的生活问题,这还不包括那些不可预知的精神烦恼。“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可是,这泛泛的天高地远实际上更是窘境,就好像在一个已然茂密的丛林里给许多未来的参天大树找到一个栖身之地一样困难。
李健
中国内地流行乐男歌手、音乐制作人
我不是鼓励你去走一条很长的路,一条布满荆棘,蜿蜒坎坷的路,我是想说,许多看上去很短的路,实际上也许最艰难,它们不过是看上去很容易,但跨越那一步,你需要的不止是运气。所以,索性不如咬紧牙关,把人生当作一场长途旅行,也许最终到达顶点的时候,你会发现周围便是美丽人生,你不需要巴结谁、讨好谁、迎合谁,就已经得到了想要的一切。
李健
中国内地流行乐男歌手、音乐制作人
尽管我们今天习惯性地赋予法制褒义,但无论是法治或法制都不必然允诺我们一个美好的社会。我们的傲慢与偏见,实际上是一种由非历史主义和虚无主义带来的虚假成就感。
苏力
法学教授
制定法必须或易于人们所接受,否则行为人可能采取交易成本更低的方式。
苏力
法学教授
人们不是把法律当做法律来遵守,而是当作利益来追求。
苏力
法学教授
法律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科学,而是一种实践理性。
苏力
法学教授
我们总是判断先于推理。
苏力
法学教授
我们的法制,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它不可能完全准确,总是跟踪我们的道德直觉。但也许正因为它的无情,所以才能成为一种制度。它的用途也许是它的短处,它的优点也许就是它的弱点。
苏力
法学教授
一件事情的起因和它最终的用途,它的实际应用以及它的顺序,总是会一次次按照新的目的而改写。
苏力
法学教授
马克思的这两个概念是一种哲学范畴,强调的是政治法律活动与社会经济生产方式的统一性和同构,因此为我们分析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提供了一套工具,而不应当将之作为对社会事实的客观描述,或当作社会事实本身。许多人有这种误解。
苏力
法学教授
从《秋菊打官司》来看,厌讼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一种观念的产物,而是在一定的制约条件下形成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态势或行为习惯。而要改变这种社会法律现象,使人们能够而且愿意诉求正式的法律制度,重要的也许不是不少法学家主张的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是所谓的普法宣传、告知公民他们有什么的权利,而是要提供一种诉求的途径,提供功能上可以替代原先的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正式的诉讼机制和其他非讼机制,来实际获得或享有这种权利。
苏力
法学教授
“私了”这种法律规避所证明的并不是行为人对法律的无知和非理性,而恰恰证明了他们的理性。而这样一来,这里也就证明了在中国目前的社会文化条件下,国家制定法在某些方面是不完善的,因为保护受害人的法律可能要求受害人付出更大成本。 说受害人的选择是有理由的(justified)并不是说这一选择的结果在法律上是正当的,也不是说我们的道德观就必定认可它。但我们在此应当研究的问题并不是作一个道德的或法条主义的评价,而是应当思考:如果想以国家的制定法改变行为人的行为,制定法可以和应当如何改进?显然,道德法治教育本身不可能是改变人们对待法律制度的态度的充分条件,尽管是一个必要条件。因为人们的选择是在所有现存的社会限制条件下做出的,包括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法律,而不仅仅由或主要不是由观念决定的。
苏力
法学教授
“所谓结论”,按照matz的“定理”,“就是你懒得继续思考下去的地方”,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结论并不重要,结论只是人们为了退出某一具体研究时一个比较有效又体面的战术或策略。
苏力
法学教授
“由于种种因素,中国农村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在一定领域内是超越正式法律控制的,因为政府还不能提供足够的或对路的“法律”服务来保持这些社区的秩序。” “在秋菊的案件中,那种正式的法律干预,尽管似乎更符合那种被认为是普适且客观的权利观和权利保护,似乎是“与国际接轨”,但它不仅没有令当事人满意,而且带来了更为严重的后果:损害了社区中原来存在的尽管有纠纷但仍能互助的社会关系,损害了社区中曾长期有效、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村民们仍将依赖的、看不见的社会关系网络。” 秋菊的行为违背了德克海姆所说的那种由“社会连带”(social solidarity)而产生的集体良知,她就会在无形中受到某种非正式的社会制裁:在一定期间内,她将在一定意义上被“流放”。
苏力
法学教授
本文的核心是提出一个思路,提出这些案件中被许多人所忽视的重要的社会价值,提出权利配置的制度化的问题。因此当我们在处理一般的所谓民事、刑事、经济或行政案件时,我们的律师和法学家们不能仅仅着重于“官司的了结”,而忽视个社会中的纠纷具有多重法律问题和普遍的意义。我们需要专门家,但我们应当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只有这样,才能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才能使法学的研究成为法学,而不仅仅是“律学”。
苏力
法学教授
传统并不是形成文字的历史文献,也不是当代学者的重新阐述,而是活生生地流动着的、在亿万中国人的生活中实际影响他们的行为的一些观念。
苏力
法学教授
从历史来看,作为制度的法律机构必定出现在这样的法律专门人员之后。或者说在古代是由社会中那些运用普遍规则解决纠纷和冲突的个人扮演了今天法律机构的角色并实现其功能的。 在昔日,法律的机构之所以比较简单,司法执法人员之所以不必须接受专门的训练,究其原因并概括说来,是社会生活相对比较简单,所发生的案件或纠纷也就比较简单;特别是在小农经济的社会中,案件和纠纷所涉及的人和物绝大多数都在当地,容易为社会大多数人所理解和调査,因此可以依据社会中普遍、习惯的行为规则作出判断。无论我们是否将这些规则定义为法律,它们实际上起到了法律的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由于这时法律活动与当地人们的日常社会生活的联系比较紧密,法律常常是对地方性的社会习惯或惯例的承认,因此人们无需职业训练也可以对案件事实作出比较正确的判断,并依据常识作出比较恰当的因而也相当有效的“判决”。 从这个意义上看,在人类历史上普遍存在过的司法行政不分的现象并非一种愚昧的体现,相反可能是人们面对相对简单的社会管理和统治任务而表现出来的一种实践智慧。其后果并不必然如同洛克、孟德斯鸠等早期主张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思想家所演绎的那样一定是十分糟糕的。
苏力
法学教授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我们可以发现,法律的主要功能也许并不在于变革,而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种可以大致确定的预期,以便利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法律从来都是社会中一种比较保守的力量,而不是一种变革的力量。
苏力
法学教授
当然,国家制定法有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似平容易得以有效贯彻;其实,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往往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一个只靠国家强制力才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其再公正,也肯定会失败。哈耶克曾经指出,在一个传统和惯例使人们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都可预期的社会中,国家的强制力可以降低到最限度。
苏力
法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