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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
法制的理念最重要的是,当你是一个拥有权力的人的时候,你是否愿意接受法律的约束。
罗翔
我们太有限了,我们只能做我们觉得对的事情,然后,接受它的事与愿违。
罗翔
当然有马上会有同学说老师你是不是矛盾的呀?我记得前段时间你说啊性同意能力是有上调的必要,这么刑事责任年龄有下调的必要,这不是互相矛盾吗?这并不矛盾,一个是攻击能力,一个是保护能力这一样吗?而且你会发现他被迫的哲学根据其实是一样的,如果你是乐观主义的态度,那你就认为孩子天性是纯良的,所以对孩子一定是改造,优于惩罚,那么对于这些孩子没有必要施加什么他还是个孩子,所以你就会认为当前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是合理的,而且如果你持乐观主义态度,你也会对人类的理性充满过高的期待,你会认为14岁到18岁这个阶段的未成年人,她应该拥有了完全的理性能力来安排自己性方面的自由,因为乐观主义一定会接受过大的自由力,但是各位一定要注意自由不受限制的话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而且各位想一想作为未成年的你真的有理性能力去决定性方面的自由吗?所以可能还是现实主义的做法更加合理,基于现实主义我们认为孩子内心也有幽暗的成分所以对他进行惩罚是有必要的,因此下调责任年龄是合理的。
罗翔
我们永远不要在自己所看重的事情上,投入不切实际的期待,附加不着边际的价值。因为人生唯一确定的,就是不确定的人生。很多东西不是你能决定的。你很难去创造一个属于你自己的剧本,但是当剧本来临的时候,你要把它演好。对于可控的事情要保持谨慎,对于不可控的事情要保持乐观,人只能做自己能力范围内的事情,你要接受这个事实,并且以乐观的心去应对这一切。做你该做的事情,并且接受它的事与愿违。在追求梦想的路上,我们常常会陷入对未来的无限憧憬。但是,我们也必须接受,有些事情超出了我们的掌控。我们要学会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做最好的自己,而不是去追求那些遥不可及的幻想。
罗翔
人们总是喜欢追求最有选择,但是最优选择的结果往往事与愿违。所以我们只能做我们认为对的事情,并接受它的一切后果。
罗翔
做你该做的事情,并接受事与愿违。许多事情不是看到了希望才坚持,而是坚持了才看到了希望。
罗翔
我们不能按照自以为是的方式来寻找正义,只有通过程序性的规则,人类才可以接受一个有缺陷的正义。如果我们为了追求完美的实体正义,而无视程序规则,也许在某个个案中会实现正义,但却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使得每一个无辜公民都有可能成为刑罚惩罚的对象。
罗翔
当一个人接受了偏见,就会选择性地继续强化偏见,并把这种偏见传递给身边的人。
罗翔
从人道主义考虑,实施犯罪时精神正常,犯罪结束后罹患精神疾病,虽然要承担刑事责任,但要先治病才能执行刑罚。因为惩罚一个人必须要让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如果一个人已经进入了无法知道对错的程度,惩罚他,就是把他物化了,他就成了纯粹的工具人。但人是目的,不是纯粹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对其判处死刑就没有意义。因此,先治病,再接受惩罚,甚至先治病,病好后再执行死刑,这不是矫情,不是伪善,不是浪费,而是体现刑罚对人的尊重。
罗翔
辛普森案这个非常经典的案例告诉我们,我们不能按照自以为是的方式来寻找正义,只有通过程序性的规则,人类才可以接受一个有缺陷的正义。
罗翔
对于不可控的事情,你的焦虑和恐惧无事于补,你焦虑改变不了明天,反而会影响今天的心情,你的恐惧也改变不了明天,因为人生唯一应该恐惧的就是恐惧本身,但是对于可控的事情,能不能好好的利用时间就是可控的,你要谨慎,你要节制,因为如果不谨慎,不节制就会乐极生悲,今天是一个礼物,大家好好把握今天对于可控的事情要保持谨慎,对于不可控的事情要保持乐观,人只能做自己能力范围之内的事情,你要接受这个事实,并且以乐观的心去应对这一切。
爱比克泰德
由此,我认为‘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这样的命题在理论表述上是不够精密的,就其自身来说,是与我们所接受的其他理论命题冲突的,必然导致对法律传统的虚无主义。在实践上,他也更容易令人误认为,只要多立法,加强执法,就可以促成和发展市场经济,因此轻视了市场经济和与之相适应的法治建设的长期性和复杂性。
苏力
无论是民事的、商事的,有时甚至是刑事的纠纷;即使在知道有解决纠纷的正式法律而且不存在进入正式法律程序的重大障碍的情况下,人们也并不总是情愿诉诸正式法律来解决纠纷。这一现象是不能用文化上保守来解释的。 的确,从行为上看,自改革以来,与对市场经济以及其他新事物的接受程度相比较,中国人对法制的接受也许是保守的,但这种保守并不是由于什么他们希望固守某一种抽象的“文化”或“价值”,或者是他们的无知愚昧不懂法,而仅仅是由于这种外生的法律目前还没有或难以给他们的现实生活带来相对说来更大、更确定的利益。
苏力
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在中国的改革初期,法律相当简单,粗略,有时不仅难以执行,而且有时还没有财力,物力和人力来严格执行;在这种制度供给不足的条件下,为解决现实的急迫问题,各种法律规避的措施几乎不可避免,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制定法(法律和政策)的丰富充实和临时补给。因此,这种法律规避是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制度创新的一个极其有效的方法。而且,其意义还在于,这是一种渐进式的制度创新,它同时起着打破旧体制,蜕化旧体制以及通过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理性选择而逐步形成新规则体系的作用。这使得改革的阻力相对减少,使人们的接受能力增加,用经济学的话语说,就是节省了改革的“交易成本”。从这一角度来看,在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中,法律规避现象必然会增多,甚至必须增多。
苏力
如果一切值得弘扬的中国文化中的因素,仅仅因为它们完全符合或大致符合外国的某种理论或实践,那么我们为什么不直接从外国照搬,有什么理由要从中国文化之中寻求那些所谓的“萌芽”呢?这种做法的背后仍然是缺乏自信;如果条件恰当(例如熟悉外国文献、精通外语),无须改变立场就可以从中导出“彻底砸烂中国文化传统”的结论和做法。除了学术上、理论上、认识上没有想透之外,这种做法,往往并非出自并追求对中国文化传统本身和对外国文化的理解,而是出自一种“我们先前也富过”的阿Q精神,甚至是潜意识地出于对各种自我既得利益的维护。 真正的贡献,只能产生于一种对中国的昔日和现实的真切且真诚的关怀与信任;相信并假定:过去和今天的任何人(包括西方学者)都大致和我们一样具有理性,他们的选择也同样具有语境下的合理性。然后,以此为基础,深入地理解和发现现实,加以学术和理论的概括总结;对自己的研究发现抱着一种不断反思,既勇于坚持自己的观点,又随时准备在新的、有足够说服力的证据面前放弃自己的结论,接受更有说服力的理论、模式和观点。
苏力
规避的存在本身就表明规避者意识到国家制定法或一种权威的存在,当他们努力规避国家制定法时,实际上也正是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国家法律的规则(当然也是在改变国家的法律规则)。真正严重的回题是行为人在行为时心目中完全没有这样一个权威,没有这样的顾忌,这时出现的就不是一种法律规避,而可能是对国家法律政策的无视和公开挑战。
苏力
的确,从行为上看,自改革以来,与对市场经济以及其他新事物的接受程度相比较,中国人对法制的接受也许是保守的,但这种保守并不是由于什么他们希望鼓手某一种抽象的‘文化’或‘价值’,或者是他们无知愚昧不懂法,而仅仅是由于这种外生的法律目前还没有或者难以给他们的现实生活带来相对说来更大,更确定的意义。
苏力
从历史来看,作为制度的法律机构必定出现在这样的法律专门人员之后。或者说在古代是由社会中那些运用普遍规则解决纠纷和冲突的个人扮演了今天法律机构的角色并实现其功能的。 在昔日,法律的机构之所以比较简单,司法执法人员之所以不必须接受专门的训练,究其原因并概括说来,是社会生活相对比较简单,所发生的案件或纠纷也就比较简单;特别是在小农经济的社会中,案件和纠纷所涉及的人和物绝大多数都在当地,容易为社会大多数人所理解和调査,因此可以依据社会中普遍、习惯的行为规则作出判断。无论我们是否将这些规则定义为法律,它们实际上起到了法律的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由于这时法律活动与当地人们的日常社会生活的联系比较紧密,法律常常是对地方性的社会习惯或惯例的承认,因此人们无需职业训练也可以对案件事实作出比较正确的判断,并依据常识作出比较恰当的因而也相当有效的“判决”。 从这个意义上看,在人类历史上普遍存在过的司法行政不分的现象并非一种愚昧的体现,相反可能是人们面对相对简单的社会管理和统治任务而表现出来的一种实践智慧。其后果并不必然如同洛克、孟德斯鸠等早期主张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思想家所演绎的那样一定是十分糟糕的。
苏力
制定法必须或易于人们所接受,否则行为人可能采取交易成本更低的方式。
苏力
我是个悲观的乐观主义者。欢乐与痛苦、真实与虚无、生与死…总是成双成对,如影随形。我觉得每个人都像是陀螺,如果身陷苦难,一要接受,二要苦中作乐。大部分人在生活中是孤独无助的,所以,尽量过得平稳一些。我不是特别提倡或欣赏生活中寻找所谓的大风大浪。
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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