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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害怕抛头露面,害怕出丑丢人,害怕成为重要人物,害怕承担责任。实际上就是你害怕成功,你害怕成功,怎么可能成功?逃避永远解决不了问题,只会解决你自己。
罗翔
对于网络喷子,各位一定要去反思的是一个匿名的环境,一个人所不知的环境,君子在慎独的时候,你是不是能够遏制自己内心的幽暗的?还是我反复所说的人是目的,人不是纯粹的手段,所以建设法制社会最重要的就是要学会尊重别人。一个尊重他人人生的人不会伤害他,一个尊重他人他人身体的人也不会性侵他人,一个尊重他人财产的人不会去盗窃他人,同样一个尊重他人名誉的人也不会随意的泼脏水,人是目的,而不是纯粹的手段。
罗翔
我们没有一个人是自愿来到这个世界的,也没有一个人的人生剧本是你所选定的,我们无法决定出生、身高、智商、父母、家庭条件、贵人相助,人生能够决定的其实很少,也许连5%都到不了。很多人都会羡慕别人的剧本,但是没有必要去羡慕他人的剧本,我们最重要的是演好我们的剧本。
罗翔
找对象的时候,不要只看外表、社会地位、经济收入,也不要光看他对你的态度,最重要的是要他能够尊重人。你要观察他对地位不如他的人的态度,如果他对身居高位者阿谀奉承,对身居低位者趾高气扬,那他就不会发自内心去尊重人,但他得到了你,当你对他的吸引力越来越弱,他的本性就会暴露,基本很难和你走得远。在追求爱情的道路上,我们要时刻警惕自己不要被外在因素所迷惑。外表只是形式,美貌、地位和财富虽然很吸引人,但最终能让我们彼此依靠的还是内心的品质。
罗翔
人生唯一确定的就是不确定的人生,在每一个人生的重要关头,我们只需要尽力而为,不留遗憾。
罗翔
我们的解释最重要是要符合民众朴素的正义感,符合我们的公平,所以这是为什么法律不是由专家说三道四的,老百姓是有发言权的,因为每个人的正义感都是一样的,每个人都有朴素的正义感。
罗翔
法律是对道德的最低要求,法律最重要的目的就是维护秩序,而要维护秩序必须以惩罚为后盾。只有秩序才能让人类的行为具有相对的确定性。
罗翔
真正的知识要从书本走向现实。真正的法律并不仅仅是抽象的逻辑,而是每一个鲜活的故事。公平和正义不仅要在书上得到体现,更重要的是要在每个个案中得到回响。
罗翔
法律思维的一个重要思考方式,就是法律判断优于道德判断。这也提醒我们在工作生活中不要轻易对他人进行道德论断,因为有许多隐情是我们不知道的,道德判断更多是一种自省,而非律他,不要严于律他,宽于律己。
罗翔
这里就涉及程序正义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防止国家权力滥用,比如在法律的证据规则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则就是非法证据排除。
罗翔
只有受过教育的人才是自由的。他强调了教育对于个人自由的重要性。
爱比克泰德
正因此,我认为在中国的法治追求中,也许最重要的并不是复制西方法律制度,而是重视中国社会中的那些起作用的,也许并不起眼的习惯惯例,注重经过人们反复博弈而证明有效有用的法律制度。否则的话,正式的法律就会被规避、失效,而且可能会给社会秩序和文化带来灾难性的破坏。
苏力
在中国的法治追求中,也许最重要的并不是复制西方法律制度,而是重视中国社会中的那些起作用的,也许并不起眼的习惯、惯例,注重经过人们反复博弈而证明有效有用的法律制度。
苏力
要注意保持一定高度的社会道德和舆论的压力,而这只是保持社会相对稳定和渐进发展的后果。如前面所分析的,这种社会的压力是使人们不敢违法犯罪和有效改造罪犯和违法者的重要条件之一。当前,我个人认为尤其要注意对犯了罪或有违法行为的“能人”“名人”的处理,不仅在法律上绝对不应从轻,舆论上也不能宽容。这不仅涉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更重要的是最有效地防止他们对社会道德观念的肆意破坏以及所造成的影响。这也并非是对他们格外苛刻,而是一种竞争机制和淘汰的表现一一既然你选择了“出人头地”,影响广泛,社会就要求你格外严格,有得必有失。那种超法律的保护“能人”,论上的保护“能人”,从某种意义上看一方面反映了先前的计划经济的影子,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变相的等级特权观念,而这些恰恰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逐步改革的。同样“能人”是在竞争中才能出来的,而不是在特殊保护中造就的。
苏力
厌讼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一种观念的产物,而是在一定的制约条件下形成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态势或行为习惯。要改变这种社会法律现象,使人们能够而且愿意诉求正式的法律制度,重要的也许不是不少法学家主张的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是所谓的普法宣传、告知公民他们有什么权利,而是要提供一种诉求的途径,更重要的是要提供功能上可以替代原先的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正式的诉讼机制和其他非讼机制,来实际获得或享有这种权利。
苏力
厌讼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一种观念的产物,而是在一定的制约条件下形成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态势或行为习惯。而要改变这种社会法律现象,使人们能够而且愿意诉求正式的法律制度,重要的也许不是不少法学家主张的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是所谓的普法宣传、告知公民他们有什么的权利,而是要提供一种诉求的途径,提供功能上可以替代原先的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制度,其中包括正式的诉讼机制和其他非讼机制,来实际获得或享有这种权利。
苏力
我们长期以来倾向于将法律视为社会变革的工具,而忽视法律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是保持稳定,是一种保守的社会力量;因此,在我们频繁地“修改完善法律法规”之际不仅不可能建立法律的预期和权威,而且有可能破坏本来法律所要保证的已经建立的社会预期。
苏力
同时也是尊崇人民的创造力。而之所以尊崇人民的创造性,并不是因为什么抽象的民主价值或关于人民的神话,是因为我们认为每个个人(包括历史上的个人——因此要珍重传统留下的知识)都拥有一些别人所没有的或无法拥有的、具体的知识。而就是这些个人的具体知识的无计划、无指导、甚至似乎是非理性的行为的相互作用、相互限制、相互碰撞和相互调整,社会才得以形成许多人类赖以取得成就并仍然在发挥作用的规章制度——包括市场经济、国家和法治;这些制度都只是人类行动的结果,而并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如果说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给予中国现代法治建设有什么最重要的启示的话,那么这应当是最重要的启示。
苏力
他们在指出中国司法传统不发展、人们不习惯上法庭诉讼的特点的同时,并习惯性地将原因之一归为中国人有「厌诉」或「耻讼」的传统价值观。[14]这种以观念来解释行为模式的文化解说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这种解说也许只是一种变化语词的同义反复,而没有告诉我们任何新的东西,不具有经验上的可验证性。因为所有能证明中国人有厌讼观点的只是他们的很少进行诉讼的行为,而之所以这样行为的原因据说又在于他们有厌讼的观念。这样的解释只是使人们得到一种似是而非的满足。而从这两部电影,尤其是从《秋菊打官司》来看,厌讼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一种观念的产物,而是在一定的制约条件下形成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态势或行为习惯。而要改变这种社会法律现象,使人们能够而且愿意诉求正式的法律制度,重要的也许不是不少法学家主张的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是所谓的普法宣传、告知公民他们有什么的权利,而是要提供一种诉求的途径,提供功能上可以替代原先的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制度,
苏力
囚徒困境”是博弈论(或称对策论)中经常使用的一个理论分析模型。根据这一模型分析表明在多次博弈的前提下,博弃双方合作的收益大于不合作,合作将产生帕累托而双方不合作将得出纳什均衡。而合作之所以能,重要的一个条件是博弈双方的交流不存在隔阻,且交流双方的关系是反复博弈的而不是一次性的。
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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