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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
我一直觉得我国的14岁这个年龄太低了,不满14岁的幼女,你的性自由是要受到限制的。法律在这个情况下其实限制了幼女的性自由,有为什么要限制性质你是为了保护你。所以法律像家长一样,要保护你的权利啊,那我个人觉得法律应该把这个年龄提到多少岁了,有必要提到18岁。
罗翔
当然有马上会有同学说老师你是不是矛盾的呀?我记得前段时间你说啊性同意能力是有上调的必要,这么刑事责任年龄有下调的必要,这不是互相矛盾吗?这并不矛盾,一个是攻击能力,一个是保护能力这一样吗?而且你会发现他被迫的哲学根据其实是一样的,如果你是乐观主义的态度,那你就认为孩子天性是纯良的,所以对孩子一定是改造,优于惩罚,那么对于这些孩子没有必要施加什么他还是个孩子,所以你就会认为当前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是合理的,而且如果你持乐观主义态度,你也会对人类的理性充满过高的期待,你会认为14岁到18岁这个阶段的未成年人,她应该拥有了完全的理性能力来安排自己性方面的自由,因为乐观主义一定会接受过大的自由力,但是各位一定要注意自由不受限制的话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而且各位想一想作为未成年的你真的有理性能力去决定性方面的自由吗?所以可能还是现实主义的做法更加合理,基于现实主义我们认为孩子内心也有幽暗的成分所以对他进行惩罚是有必要的,因此下调责任年龄是合理的。
罗翔
我非常喜欢一句话,纳尼亚传奇的作者cs.l路易斯那曾经说仁爱,必须生活在公正的土壤中,换言之,公正是和仁爱相对应的一种概念,离开了公证,仁爱就没有意义,那如果你现在离开了正义离开了有罪必罚,这样的一个基本的正义观点,你空谈人来这个仁爱就会变得像食人草一样。他是食人草,但是非常遗憾的是,她还顶着可爱的绿植的,这样的一个名声,但它其实是食人草,离开了公证仁爱就没有意义,离开了公证仁爱一定会导致人道主义的灾难。
罗翔
我们没有一个人是自愿来到这个世界的,也没有一个人的人生剧本是你所选定的,我们无法决定出生、身高、智商、父母、家庭条件、贵人相助,人生能够决定的其实很少,也许连5%都到不了。很多人都会羡慕别人的剧本,但是没有必要去羡慕他人的剧本,我们最重要的是演好我们的剧本。
罗翔
人其实不需要被教导,人只需要被提醒。我们需要有一种声音不断提醒我们,行走在正道。我们生活在各种误解之中,但这本身就是人生常态。当我们认识到世界不完美,我们才有朝着完美前进的勇气。
罗翔
15·法律永远不能超越社会常识的限制,千万不要带着法律人的傲慢,这种傲慢其实是不学无术的一种体现。
罗翔
有钱能治愈一切自卑,光善良没有用,你得优秀。活着,就应该遇山开路,遇水架桥。其实,真正能让你好起来的只有自律和自信,没有人能阻止你变好,除了你自己。人生总会有不如意的时候,如果你只会在抱怨里挣扎,那么生活将永远一片黑暗。当你抛下自怨自艾,拾起自信和自律,会看到路就在脚下,希望就在前方。
罗翔
你注意观察你的周围,所有动不动就生气的人,没有一个是智者,生活过得一团糟。永远不要气愤,所有的气愤都是愚蠢的。高手心里只有一件事,就是解决问题,解决不了换办法再试,也不被情绪带偏。每一次坚持,都是在积累经验,充实心智。这种成熟的心态使他们更加能够应对问题,更加从容地解决困难。很多人觉得活得累,其实并非生活过于刻薄,而是你太容易被外界的氛围感染,被他人的情绪左右。
罗翔
人其实不可能真正的感动别人,只可能自己感动自己。
罗翔
越能体现人性尊严的快乐,越是一种最高级的快乐。我们之所以读书、行路,其实就是希望我们能够不断地享受高级快乐。
罗翔
真正的智慧一定是否定性的,也就是承认自己的无知。读书就是为了攀登智慧的阶梯。这其实是一种悖论性的存在,我们因为无知而读书,读书又让我们真正地承认自己的无知和浅薄。拒绝读书当然是一种愚蠢,但是因为读书而滋生出骄傲与傲慢是一种更大的愚蠢。
罗翔
很多智力出众的人不一定有智慧,有很多智力发达的人,其实都非常愚味。
罗翔
如果我们只是通过阅读营造一个假想的世界,却不愿意走人收劉,〝真实的世界,并关心真实世界中他人真实的苦楚,那么,这种自我欺骗式的阅读,其实毫无意义。
罗翔
这种保护“弱者”的道义感是可贵的。但我看到的问题更可能出在这里,当我们在热诚或极力推进和保护一种权利,并认为是正义在手而大义凛然之际,我们必须注意我们是否会不留心地削弱了另一种同样应当得到重视和保护的权利,特别是那种不具有显著和直接物质收益的公民权利,那些并非某个人所独占的公民权利,例如言论自由权。我们必须平衡这类案件中所涉及的各种利益。确实,我们生活在一个对公民的权利保护日益增强、而且也必须目益增强的时代。但我们从来没有、也永远不可能生活在一个没有风险、没有错误的时代。既然有风险,要有代价,那么总是必须有人(而不论他是谁)来支付这些风险的代价。将这种代价通过法律转移由他人或社会来支付,也许是可以的,有时甚至是必要的(例如通过保险制度),但如果考虑到不同个人之间的不同权利的冲突,也许我们应当对在同情心或直觉冲动下作出的决断略加迟疑。我们不能因保护了一种权利而伤害甚或否定了其他的权利。这里的问题不是或不只是谁支付得起这个代价,而是由谁支付了这种代价之后对这个社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作为制度的法律就应起到这样的作用,防止我们由于一时冲动而做出一些貌似公正而其实未必恰当的傻事。
苏力
在《秋菊打官司》的纠纷中,当司法机关没有发现身体伤害时,正式法律就将这一纠纷推开;而一旦证实有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时,伴随的是法律上的行政拘留——行政拘留被认为是对此案的恰当、合理的解决办法,而没有给予秋菊所要求的说法。甚至这个正式的法律制度无法理解、也没有试图理解什么是秋菊要的“说法”。 必须注意,我说的是这个正式的法律制度,而不是这个制度中的运作者;我认为,其实其中的绝大多数人,如果不是全部的话,都知道秋菊的“说法”大致是什么,仅仅是因为这个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上没有这个“说法”的制度空间,因而就无法理解“说法”这一不合所谓的现代法制模式的请求。 换言之,只有符合这一法制模式的请求才构成诉讼请求,才能进入司法程序。在这里,制度的逻辑限制了一种人人知道的知识以及其他的可能性。如果不是将法制理想化、甚至乌托邦化的话,应当说,在这里,实际就是法治规则在统治,而不是人们以他的私人知识根据具体的情况做出裁决,即使这样的裁决是合乎情理的。
苏力
尽管如此,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习惯和惯例仍然起到重要的作用,甚至是法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这不仅因为法律不可能规定一切,需要各种习惯惯例才能起作用,而且更重要的是许多法律往往只是对社会生活中通行的习惯惯例的确认、总结、概括或升华。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家制定法的出现和增加只是由于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生活方式变化而引起的制度变迁之一。当然,国家制定法有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似平容易得以有效贯彻。其实,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住往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一个只靠国家强制力オ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其再公正、也肯定会失败。
苏力
当然,国家制定法有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似平容易得以有效贯彻;其实,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往往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一个只靠国家强制力才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其再公正,也肯定会失败。哈耶克曾经指出,在一个传统和惯例使人们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都可预期的社会中,国家的强制力可以降低到最限度。
苏力
大部分生活都是庸常的,庸常变得日常,就能习以为常。人不要活在幻觉里,要脚踏实地地生活。我的很多烦恼被生活的小恩小惠抵消了,其实把生活放的低一些,就不会有那么多烦恼。
李健
好的婚姻让人如虎添翼,就像此刻我是一只飞虎。如果运气不好,为了凑合找一个不堪的人,其实还不如单身自由快乐。
李健
做太有名的人,其实不太会过得很好,太有钱或者太穷的人也不会过得太好,所以我一直在找,中庸之道在这方面还是有些作用的。比如说,也有人鼓动我成为什么股东,加入这个或者那个,赚更多的钱,我觉得对我来讲不是一个好的事情,因为人的一生是有限的,人花钱的能力也是有限的,你可能不需要那么多的物质,名利就是一个双刃剑,刚开始可能真是帮到你,后来可能就会影响到你的生活。
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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