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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就像海洋,只有意志坚强的人,才能到达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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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如果想不得癌,少得癌,特别女人像乳腺呀,卵巢icon呀,宫颈呀,就一定要放开,内心要强大到混蛋,你就得癌的机会会少一些。你越憋着,越是个好人,越不骂街,越替别人着想,当然不是说这些不好,就是因为你太好了,就容易出心里问题。你反过来要想,这个世界就是这个样子,这人就是这个德性。你就接受这个现实,不要自己心里十太拧巴,这是减少癌症发生的方法!
冯唐
在网络这个案例的背景中,人内心深处的种种幽暗的情绪都会被释放,人们会特别的习惯与好辩,会放纵自己好辩的,也会放纵自己无知的热情,我们都知道,无知者无畏,一个知识越贫乏的人说是拥有一种莫名奇怪的勇气和一种莫名奇怪的自豪感,因为知识越贫乏,你所相信的东西就越绝对,因为你根本没有听过,与此相对立的观点,夜郎自大是无知者是好辩者的天性,人们经常会把观点的争论上升为语言的攻击,甚至把语言的攻击变成肉体的争斗,很多人经常会说,为什么网络喷子说话经常不讲逻辑?这个其实抓住问题的本质了,因为很多时候网络喷子是在吵架,吵架,要讲逻辑嘛,讲逻辑,那叫论证,吵架是不用讲逻辑的。所以当您遇到一个网络喷子,他不断地使用一些标语式的词汇,其实没有必要和他辩论的,因为你辩不赢的呀,你也不需要去辩,标语化的思维是最便捷的,因为标语化的思维是不需要需要思考的一个标语化思维的人,他其实已经中毒了他被蛊惑了,他已经缺乏了自己独立思考的能力,所以不要和他们去论证,不要和他们去辩论。
罗翔
这种保护“弱者”的道义感是可贵的。但我看到的问题更可能出在这里,当我们在热诚或极力推进和保护一种权利,并认为是正义在手而大义凛然之际,我们必须注意我们是否会不留心地削弱了另一种同样应当得到重视和保护的权利,特别是那种不具有显著和直接物质收益的公民权利,那些并非某个人所独占的公民权利,例如言论自由权。我们必须平衡这类案件中所涉及的各种利益。确实,我们生活在一个对公民的权利保护日益增强、而且也必须目益增强的时代。但我们从来没有、也永远不可能生活在一个没有风险、没有错误的时代。既然有风险,要有代价,那么总是必须有人(而不论他是谁)来支付这些风险的代价。将这种代价通过法律转移由他人或社会来支付,也许是可以的,有时甚至是必要的(例如通过保险制度),但如果考虑到不同个人之间的不同权利的冲突,也许我们应当对在同情心或直觉冲动下作出的决断略加迟疑。我们不能因保护了一种权利而伤害甚或否定了其他的权利。这里的问题不是或不只是谁支付得起这个代价,而是由谁支付了这种代价之后对这个社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作为制度的法律就应起到这样的作用,防止我们由于一时冲动而做出一些貌似公正而其实未必恰当的傻事。
苏力
由于社会的急剧变化改变了社会结构,使原有的社会中制约犯罪违法的机制打破了,当没有功能上可以替代的新机制时,犯罪违法就会大量增加。同时,由于社会的变化也会带来冲突的社会规范,规范的冲突也会使人们无所适从或进而“无法无天”,从而促使人们冒险违法和犯罪。特别是在现代化和市场经济化的过程中,物质利益具有强大的诱惑力,传统的道德和习惯的力量都难以与之抗衡,为了经济利益而铤而走险的行为到处可见。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增加,也使道德规范多元化。人们的共同的道德意识和规范意识单薄了,因此对违法犯罪的非正式的社会制裁大大削弱了。
苏力
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在中国的改革初期,法律相当简单,粗略,有时不仅难以执行,而且有时还没有财力,物力和人力来严格执行;在这种制度供给不足的条件下,为解决现实的急迫问题,各种法律规避的措施几乎不可避免,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制定法(法律和政策)的丰富充实和临时补给。因此,这种法律规避是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制度创新的一个极其有效的方法。而且,其意义还在于,这是一种渐进式的制度创新,它同时起着打破旧体制,蜕化旧体制以及通过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理性选择而逐步形成新规则体系的作用。这使得改革的阻力相对减少,使人们的接受能力增加,用经济学的话语说,就是节省了改革的“交易成本”。从这一角度来看,在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中,法律规避现象必然会增多,甚至必须增多。
苏力
如果不是以外在的文字形式界定法律,而是以其对社会中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生活的规范功能来界定,我们可以说那种认为中国历史是没有法、法律或法治的历史的激动人心的理论是荒谬的;那种认为中国传统的法律已随着旧制度的废弃而失效了的论点是天真的:而那种认为人们无知、愚昧、不懂法的看法是贵族化的。在中国社会中,特别是农村中,许多带着传统法律文化色彩的民间规范组织着社会生活,调整着各种矛盾和冲突。 这种传统由于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因此,我们感觉不到它是外在的,而是被当作理所当然天然合理的。在没有其他生活方式对比之下,甚至难以觉察它的存在。只有在有外来法律试图重新规范社会生活时,这种民间法律才通过民众对外来法律种种不合作、规避法律、寻求“私了”显示出来 显示出来它的力量和功能。
苏力
尽管如此,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习惯和惯例仍然起到重要的作用,甚至是法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这不仅因为法律不可能规定一切,需要各种习惯惯例才能起作用,而且更重要的是许多法律往往只是对社会生活中通行的习惯惯例的确认、总结、概括或升华。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家制定法的出现和增加只是由于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生活方式变化而引起的制度变迁之一。当然,国家制定法有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似平容易得以有效贯彻。其实,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住往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一个只靠国家强制力オ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其再公正、也肯定会失败。
苏力
从历史来看,作为制度的法律机构必定出现在这样的法律专门人员之后。或者说在古代是由社会中那些运用普遍规则解决纠纷和冲突的个人扮演了今天法律机构的角色并实现其功能的。 在昔日,法律的机构之所以比较简单,司法执法人员之所以不必须接受专门的训练,究其原因并概括说来,是社会生活相对比较简单,所发生的案件或纠纷也就比较简单;特别是在小农经济的社会中,案件和纠纷所涉及的人和物绝大多数都在当地,容易为社会大多数人所理解和调査,因此可以依据社会中普遍、习惯的行为规则作出判断。无论我们是否将这些规则定义为法律,它们实际上起到了法律的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由于这时法律活动与当地人们的日常社会生活的联系比较紧密,法律常常是对地方性的社会习惯或惯例的承认,因此人们无需职业训练也可以对案件事实作出比较正确的判断,并依据常识作出比较恰当的因而也相当有效的“判决”。 从这个意义上看,在人类历史上普遍存在过的司法行政不分的现象并非一种愚昧的体现,相反可能是人们面对相对简单的社会管理和统治任务而表现出来的一种实践智慧。其后果并不必然如同洛克、孟德斯鸠等早期主张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的思想家所演绎的那样一定是十分糟糕的。
苏力
没有那么多钱的时候,就把生活要求放低。人要适应生活,才能找到更大的乐趣。我不是特别赞成人生一定要经受多大的挫折。这是一个信息发展的时代,带给人的挫折感已经足够了,不需要额外的。人生苦短,何必自己折腾自己,要善待自己。我觉得人生苦短,应该多几个人生乐趣,倒不是说及时行乐。人要享受今天,人们不应该对未来有太多计划,就应该活在当下。
李健
我是个悲观的乐观主义者。欢乐与痛苦、真实与虚无、生与死…总是成双成对,如影随形。我觉得每个人都像是陀螺,如果身陷苦难,一要接受,二要苦中作乐。大部分人在生活中是孤独无助的,所以,尽量过得平稳一些。我不是特别提倡或欣赏生活中寻找所谓的大风大浪。
李健
“平凡人的生活真只是千面中的一面。我奇怪,为什么无人将自己豁出来体验不一样的人生。为什么人生对一少部分人发出冒险邀请函,而让大部分人留在安全地带?像许多人一样,一生在死气中度过。安全吗?是啊,因为绮丽的险境是给特别人群准备的。”
舍伍德·安德森
抱怨。那些有成就的人都有一个共同之点,那就是当他们处在情绪“风暴”中时较能自持,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个程度,乃是他们都遵照这个基本法则:只把十分之一的时间放在“问题”上,其余十分之九的时间放在“解决办法”上,尤其重要的是别把时间浪费在小事情上,而特别要记住的是:人生中还真没什么大事情。
安东尼·罗宾
环境能毁掉我们身上的许多东西,但并不是全部;有些狡猾而又饱经世故的骗子手,往往巧妙地把一切都推诿于环境的影响,他们不仅以此来掩饰自己的弱点,而且常常以此掩盖自己的卑鄙行为,特别当他们是一些能说会道和善于舞文弄墨的家伙的时候。
陀思妥耶夫斯基
有时候我在夜里看星星,特别是当我们出去抓鳗鱼的时候,我就在脑子里面开始想,“这个世界,它是真的么?”我,不可信。要是静下来的话,我会相信耶稣。坏嘴巴的耶稣基督,我会杀了你。不过,有时候我不相信上帝:“要是上帝真的存在,他为什么不让我休息一会,不给我个活儿干?”
约翰·伯格
世界上有千千万万的人,没有谁那么特别。
加布瑞埃拉·泽文
每个人都会有缺陷,就像被上帝咬过的苹果,有的人缺陷比较大,正是因为上帝特别喜欢他的芬芳。
托尔斯泰
他特别崇尚宽容、理性和人的良知,反对一切霸道的、不讲理的、教条主义的东西。
王小波
我特别相信你。世界上好人不少,不过你是最重要的一个。你要是愿意,我就永远爱你,你要不愿意,我就永远相思。
王小波
没有自我的人的自我感觉都特别良好。
木心
也不是特别喜欢,什么都无所谓。
村上春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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