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有马上会有同学说老师你是不是矛盾的呀?我记得前段时间你说啊性同意能力是有上调的必要,这么刑事责任年龄有下调的必要,这不是互相矛盾吗?这并不矛盾,一个是攻击能力,一个是保护能力这一样吗?而且你会发现他被迫的哲学根据其实是一样的,如果你是乐观主义的态度,那你就认为孩子天性是纯良的,所以对孩子一定是改造,优于惩罚,那么对于这些孩子没有必要施加什么他还是个孩子,所以你就会认为当前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是合理的,而且如果你持乐观主义态度,你也会对人类的理性充满过高的期待,你会认为14岁到18岁这个阶段的未成年人,她应该拥有了完全的理性能力来安排自己性方面的自由,因为乐观主义一定会接受过大的自由力,但是各位一定要注意自由不受限制的话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而且各位想一想作为未成年的你真的有理性能力去决定性方面的自由吗?所以可能还是现实主义的做法更加合理,基于现实主义我们认为孩子内心也有幽暗的成分所以对他进行惩罚是有必要的,因此下调责任年龄是合理的。
罗翔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罗翔,1977年出生,湖南耒阳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领域为刑法学、刑法哲学、经济刑法、性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