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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凯湘
民商法学专家,法学考研辅导名师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学专家,长期担任法学考研辅导讲师,著有《民法总论》等教材。
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
引自孟德斯鸠,刘凯湘在《民法总论》中引用并阐释其意义
刘凯湘
物权的本质在于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权利,这是物权区别于债权的根本特征。
刘凯湘
法律解释应当遵循文义解释优先的原则,但不可拘泥于文字而背离立法目的。
刘凯湘
物权的本质在于支配与排他,这是物权区别于债权的根本特征。
刘凯湘
物权法的核心在于定分止争,而非鼓励争夺。
刘凯湘
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刘凯湘
法律人的使命是守护社会的底线,而非迎合潮流。
刘凯湘
民法的精神在于公平与正义,而非单纯的规则堆砌。
刘凯湘
法学教育不仅是知识的传授,更是法律思维和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
刘凯湘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实施的关键在于对法律精神的准确把握。
刘凯湘
物权的本质在于支配性,即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
刘凯湘
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的核心,但自由并非无限制,需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
刘凯湘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它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刘凯湘
公平原则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与司法。
刘凯湘
法律解释应当兼顾文义与目的,避免机械适用。
刘凯湘
物权的本质在于支配与排他,这是物权区别于债权的关键。
刘凯湘
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的核心,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刘凯湘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权利保障的基石。
刘凯湘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刘凯湘
侵权行为法的功能不仅在于填补损害,更在于预防不法行为的发生。
刘凯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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