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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罗翔,1977年出生,湖南耒阳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领域为刑法学、刑法哲学、经济刑法、性犯罪。
法律只是治理社会问题的最后手段。幻想着用法律来解决一切社会问题,只是一种愚蠢的自负。
罗翔
咄咄逼人的逻辑论证自有一种蛊惑人心的力量,但是人类从未完全居住在逻辑论证之中,尘世中的万物,许多是无法为人造的逻辑所涵盖的。
罗翔
当遵规守法成为弱者的象征,那么很少还有人会自愿遵守规则,人们会不断地挑战规则,人人都想成为不受规则约束的“强者”。
罗翔
当一种行为呈现普遍性的违法,我们可能需要反思这种法律是否已经滞后?
罗翔
C. S.路易斯说,世人的欲望经常不是太强,而是太弱了,我们是三心二意的受造物,当无限的快乐摆在我们面前,我们却在酒色名利中胡闹鬼混。
罗翔
英国刑法学家詹姆士·斯蒂芬在《自由·平等·博爱》一书中所说的话:在任何情况下,立法都要适应一国当时的道德水准。如果社会没有毫不含糊地普遍谴责某事,那么你不可能对它进行惩罚,不然必会“引起严重的虚伪和公愤”。公正的法律惩罚必须取得在道德上占压倒优势的多数的支持,因为“法律不可能比它的民族更优秀,尽管它能够随着标准的提升而日趋严谨”。
罗翔
法律没有必要咄咄逼人,它本应成为那些承受着巨大不幸的民众的安慰,而不是成为彻底击垮他们的冰冷巨石。
罗翔
法律惩罚的正当性来源于民众朴素的道德期待,法律只是道德的载体,而不能任由权力意志天马行空。如果一种行为在道德上值得鼓励,那无论如何都不能发动刑罚权。
罗翔
冯·李斯特所指出的,“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刑法不仅要惩罚犯罪,也要保障人权,限制打击犯罪的权力。
罗翔
法律的修改永远是滞后的,习气的改变则更难。法治的基本要义是要培养民众的规则意识,无论尊贵、卑贱、富裕、贫穷,都要受到规则的约束。
罗翔
尊重与知识、学问甚或浅表的善行无关,而只关乎我们是否真正认同每个人都有内在独一无二的神圣价值。
罗翔
真正的尊重有时是反潮流的,甚至是需要冒险的。
罗翔
穆勒对人性十分乐观,“不论在身体上、心理上,还是精神上,个人都是其自身健康的最佳守护者”,无拘无束的个人会倾向于“善”,追求高级的快乐。他说:“做一个不满足的人要比做一只满足的猪好,做一个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要比做一个满足的傻瓜好。”
罗翔
一个容许个人率性栖居的社会,好过一个以大众之名碾压个体的社会。
罗翔
个人主义一旦被推向极端,走向自我的本位主义,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结将被打碎,社会陷入原子化与失范的危机。
罗翔
如果法治是我们的志业,那么我们应该根据法治的属性来追求它自然的结果,而不能以法治之名追求其他的结果。从诞生之日,法治就是为了约束权力,法律人的使命不是为了权力的垂青,不是为了群众的掌声,更不是为了一己的虚荣。
罗翔
社会不是物理意义上的拼接产物,而是由看不见的公共思想凝结而成。如果这些结合太过松散,社会成员就会相互疏离。公共道德是束缚的一部分,束缚是社会代价的一部分。人类如果需要社会,就必须付出代价。
罗翔
马丁·路德·金所言:“我们不能以立法的方式将道德订为法例,但我们却可以调整行为。”
罗翔
拐卖与收买属于刑法理论中的“对向犯”,是一种广义上的共同犯罪。
罗翔
社会的文明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对弱者的尊重,即便你跌入谷底,社会也会为你提供基本的保障。话虽如此,同理心却始终是人们匮乏的一种品质。
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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