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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就像海洋,只有意志坚强的人,才能到达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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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有这样一群人,他们看上去沉默寡言,生人勿近,甚至不合群。在你看来他们是那样的孤独寂寞,但请收起你的怜悯。他们心中自成一方天地,那是别人所不能触及的净土,瑰丽而又惊世;饱含着生命力与自然的野性。对于他们这方土地已经足够热闹,无需尘世喧哗。而所谓的孤独与冷漠不过是这世界的守门人。
罗翔
法律在本质上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它绝不能高高在上,无视民众的道德情感。最坏的制度是宁可错杀千人也不放过一人,但为了不枉杀一人,就放过千万个有罪之人,也不太合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种民意的情绪表达本身也有其内在的合理价值。
罗翔
15·法律永远不能超越社会常识的限制,千万不要带着法律人的傲慢,这种傲慢其实是不学无术的一种体现。
罗翔
每个职业都有每个职业要追求的尚。比如有同学问我,什么叫好律师,什么叫做好医生?什么叫做好的学者?我想问各位同学,好律师的标志是什么?好医生的标志是什么?好学者的标志是什么?有很多同学说,唉呀,老师,这个简单呀,什么叫好律师?收费贵赚钱多,一个案子收他2000万这个就叫好律师,什么叫做好大夫?Money,money,money,看能赚多。多少钱给你把把脉,500万,记得前几天有一个电视吧,那个电视说我平常不接咨询的,我们一咨询,一般来说啊,起价就是10万,打个一分钟电话就得10万,这个才叫好律师,这个才叫好大夫。这是色拉或马旭师的观点,他说一切的好都是看结果,能不能带来好的收益。有了好的收益,这才能叫好,如果一个医生穷光蛋,一个律师北京都没一套房。还能叫好律师吗?你配叫医生吗?我呸,我呸,你都是个穷人。还是好医生吗?而柏拉图怎么说呢?柏拉图说医生的本质他内在的尚,他要医术高尚这是他职业的内在要求,而作为一个好的医生。通常也会有好的收入和好的社会名望。好的律师,它有它内在的职业要求,要追求法律的公义。但是当你这么去做的时候,通常会有可观的收入,会有可观的社会地位,所以大家注意到,结果意义上的尚,做律师赚大钱,做医生有成就,这是它的附随结果。但是医生他本身有它的内在的尚,就是医术高尚。做律师也有它内在的尚,就是追求法律的公义。
罗翔
法律无非解决社会生活矛盾,法律人的判断永远不能超越民众朴素的道德情感。
罗翔
正义是客观存在的,它不断地挑动着我们的心弦,让我们虽不能至,心向往之,这就叫做正义。
罗翔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法律要创造条件让人积极行善,要免除人行善的后顾之忧。
罗翔
我们不能按照自以为是的方式来寻找正义,只有通过程序性的规则,人类才可以接受一个有缺陷的正义。如果我们为了追求完美的实体正义,而无视程序规则,也许在某个个案中会实现正义,但却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使得每一个无辜公民都有可能成为刑罚惩罚的对象。
罗翔
法谚有云:任何人不能从错误行为中获利。
罗翔
虽然智慧是人无法企及的目标,但人们仍然应当努力,追逐智慧依然是有意义的,就像我们画不出那个完美的圆,但是我们仍然应当努力,虽不能至心向往之。
罗翔
在刑法中,“疑罪从无”是一个基本的刑事程序规则,也就是如果检方不能得到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明,那就要做出无罪的判决。
罗翔
辛普森案这个非常经典的案例告诉我们,我们不能按照自以为是的方式来寻找正义,只有通过程序性的规则,人类才可以接受一个有缺陷的正义。
罗翔
连自己的命运都不能主宰的人是没有自由可以享受的。这句话揭示了个人命运与自由之间的紧密联系。
爱比克泰德
理智不能用大小或高低来衡量,而应该用原则来衡量。这告诉我们应该用原则而不是表面现象来评判理智。
爱比克泰德
对于不可控的事情,你的焦虑和恐惧无事于补,你焦虑改变不了明天,反而会影响今天的心情,你的恐惧也改变不了明天,因为人生唯一应该恐惧的就是恐惧本身,但是对于可控的事情,能不能好好的利用时间就是可控的,你要谨慎,你要节制,因为如果不谨慎,不节制就会乐极生悲,今天是一个礼物,大家好好把握今天对于可控的事情要保持谨慎,对于不可控的事情要保持乐观,人只能做自己能力范围之内的事情,你要接受这个事实,并且以乐观的心去应对这一切。
爱比克泰德
之所以痛苦,是因为尽管原则上说,注重形式理性的市场经济和法律制度运作将从整体上带来更大的社会利益和秩序,但并不必然给社会中的每个人、每个企业都带来更大的收益。 没有一种具有某种强制性的规则的制约,人们实际上无法进行有效的交往、合作,更无法进行经济活动;因此,世界上不存在所谓的纯粹的、不包含人们的认知活动和社会制约的经济活动。 尽管今天我们习惯了赋予法制一种褒义,但法制或法治本身并不必然允诺了一个美好幸福的社会。因此,我们尽可以不喜欢先前的或某个社会中的法律制度,然而我们不能以否认其是法制而体现出我们这一代人的正义、深刻和智慧。
苏力
这种保护“弱者”的道义感是可贵的。但我看到的问题更可能出在这里,当我们在热诚或极力推进和保护一种权利,并认为是正义在手而大义凛然之际,我们必须注意我们是否会不留心地削弱了另一种同样应当得到重视和保护的权利,特别是那种不具有显著和直接物质收益的公民权利,那些并非某个人所独占的公民权利,例如言论自由权。我们必须平衡这类案件中所涉及的各种利益。确实,我们生活在一个对公民的权利保护日益增强、而且也必须目益增强的时代。但我们从来没有、也永远不可能生活在一个没有风险、没有错误的时代。既然有风险,要有代价,那么总是必须有人(而不论他是谁)来支付这些风险的代价。将这种代价通过法律转移由他人或社会来支付,也许是可以的,有时甚至是必要的(例如通过保险制度),但如果考虑到不同个人之间的不同权利的冲突,也许我们应当对在同情心或直觉冲动下作出的决断略加迟疑。我们不能因保护了一种权利而伤害甚或否定了其他的权利。这里的问题不是或不只是谁支付得起这个代价,而是由谁支付了这种代价之后对这个社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作为制度的法律就应起到这样的作用,防止我们由于一时冲动而做出一些貌似公正而其实未必恰当的傻事。
苏力
要注意保持一定高度的社会道德和舆论的压力,而这只是保持社会相对稳定和渐进发展的后果。如前面所分析的,这种社会的压力是使人们不敢违法犯罪和有效改造罪犯和违法者的重要条件之一。当前,我个人认为尤其要注意对犯了罪或有违法行为的“能人”“名人”的处理,不仅在法律上绝对不应从轻,舆论上也不能宽容。这不仅涉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更重要的是最有效地防止他们对社会道德观念的肆意破坏以及所造成的影响。这也并非是对他们格外苛刻,而是一种竞争机制和淘汰的表现一一既然你选择了“出人头地”,影响广泛,社会就要求你格外严格,有得必有失。那种超法律的保护“能人”,论上的保护“能人”,从某种意义上看一方面反映了先前的计划经济的影子,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变相的等级特权观念,而这些恰恰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逐步改革的。同样“能人”是在竞争中才能出来的,而不是在特殊保护中造就的。
苏力
无论是民事的、商事的,有时甚至是刑事的纠纷;即使在知道有解决纠纷的正式法律而且不存在进入正式法律程序的重大障碍的情况下,人们也并不总是情愿诉诸正式法律来解决纠纷。这一现象是不能用文化上保守来解释的。 的确,从行为上看,自改革以来,与对市场经济以及其他新事物的接受程度相比较,中国人对法制的接受也许是保守的,但这种保守并不是由于什么他们希望固守某一种抽象的“文化”或“价值”,或者是他们的无知愚昧不懂法,而仅仅是由于这种外生的法律目前还没有或难以给他们的现实生活带来相对说来更大、更确定的利益。
苏力
本文的核心是提出一个思路,提出这些案件中被许多人所忽视的重要的社会价值,提出权利配置的制度化的问题。因此当我们在处理一般的所谓民事、刑事、经济或行政案件时,我们的律师和法学家们不能仅仅着重于“官司的了结”,而忽视个社会中的纠纷具有多重法律问题和普遍的意义。我们需要专门家,但我们应当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只有这样,才能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才能使法学的研究成为法学,而不仅仅是“律学”。
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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