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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就像海洋,只有意志坚强的人,才能到达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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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话说回来,现充还真是麻烦啊。所谓的朋友也不光只有好事,大概就连负面的东西也不得不共有吧。对了,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持关系就需要献上所谓的牺牲品了吧。只是这种关系本身变成了问题滋生的温床。这样的话,就必须在这个关系本身上做文章了。
渡航
只有弱者才喜欢扎堆,问题是绝大部分人都是弱者。
渡航
你害怕抛头露面,害怕出丑丢人,害怕成为重要人物,害怕承担责任。实际上就是你害怕成功,你害怕成功,怎么可能成功?逃避永远解决不了问题,只会解决你自己。
罗翔
先干起来,逢山开路,遇水搭桥,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
罗翔
坐在那里幻想找到一个神奇的、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是毫无意义的,干起来,面对问题,解决问题,是我能够想到的最快的进步途径。
罗翔
在网络这个案例的背景中,人内心深处的种种幽暗的情绪都会被释放,人们会特别的习惯与好辩,会放纵自己好辩的,也会放纵自己无知的热情,我们都知道,无知者无畏,一个知识越贫乏的人说是拥有一种莫名奇怪的勇气和一种莫名奇怪的自豪感,因为知识越贫乏,你所相信的东西就越绝对,因为你根本没有听过,与此相对立的观点,夜郎自大是无知者是好辩者的天性,人们经常会把观点的争论上升为语言的攻击,甚至把语言的攻击变成肉体的争斗,很多人经常会说,为什么网络喷子说话经常不讲逻辑?这个其实抓住问题的本质了,因为很多时候网络喷子是在吵架,吵架,要讲逻辑嘛,讲逻辑,那叫论证,吵架是不用讲逻辑的。所以当您遇到一个网络喷子,他不断地使用一些标语式的词汇,其实没有必要和他辩论的,因为你辩不赢的呀,你也不需要去辩,标语化的思维是最便捷的,因为标语化的思维是不需要需要思考的一个标语化思维的人,他其实已经中毒了他被蛊惑了,他已经缺乏了自己独立思考的能力,所以不要和他们去论证,不要和他们去辩论。
罗翔
法律在本质上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它绝不能高高在上,无视民众的道德情感。最坏的制度是宁可错杀千人也不放过一人,但为了不枉杀一人,就放过千万个有罪之人,也不太合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种民意的情绪表达本身也有其内在的合理价值。
罗翔
法律在这个时候采取的是家长主义,因为你根本没有能力来决定你的自由,所以法律要像家长一样来保护你,如果不保护你,就是害了你,如果不限制你就是害了你,那各位同学想一想,大家小时候爸爸妈妈管不管你,有没有大家是不被管束而成长到今天的,我觉得不可能,所有的人,都是被管束才有今天的成就,人类所有的艰辛努力都是靠管束,才能成就的。在自由状态下,人绝大多数是选择崇高还是选择堕落?大家自己可以问自己一个问题,如果完全不受限制,你是向往崇高还是向往堕落?我觉得大部分人都会嘴巴说我向往崇高,但是实际就是在堕落中无力自拔。
罗翔
你注意观察你的周围,所有动不动就生气的人,没有一个是智者,生活过得一团糟。永远不要气愤,所有的气愤都是愚蠢的。高手心里只有一件事,就是解决问题,解决不了换办法再试,也不被情绪带偏。每一次坚持,都是在积累经验,充实心智。这种成熟的心态使他们更加能够应对问题,更加从容地解决困难。很多人觉得活得累,其实并非生活过于刻薄,而是你太容易被外界的氛围感染,被他人的情绪左右。
罗翔
尝试去培养一种成熟、积极的思维模式。面对困境时,不要一味抱怨和消极,而是要冷静分析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同时我们也要注重对未来的规划和思考,避免被眼前的短暂利益所迷惑,坚守自己的长远目标。
罗翔
在某种意义上,作为法律人,我们眼中永远只有价值问题,没有纯粹的事实问题,或者说你根本找不到一个没有价值判断的事实问题。
罗翔
这种保护“弱者”的道义感是可贵的。但我看到的问题更可能出在这里,当我们在热诚或极力推进和保护一种权利,并认为是正义在手而大义凛然之际,我们必须注意我们是否会不留心地削弱了另一种同样应当得到重视和保护的权利,特别是那种不具有显著和直接物质收益的公民权利,那些并非某个人所独占的公民权利,例如言论自由权。我们必须平衡这类案件中所涉及的各种利益。确实,我们生活在一个对公民的权利保护日益增强、而且也必须目益增强的时代。但我们从来没有、也永远不可能生活在一个没有风险、没有错误的时代。既然有风险,要有代价,那么总是必须有人(而不论他是谁)来支付这些风险的代价。将这种代价通过法律转移由他人或社会来支付,也许是可以的,有时甚至是必要的(例如通过保险制度),但如果考虑到不同个人之间的不同权利的冲突,也许我们应当对在同情心或直觉冲动下作出的决断略加迟疑。我们不能因保护了一种权利而伤害甚或否定了其他的权利。这里的问题不是或不只是谁支付得起这个代价,而是由谁支付了这种代价之后对这个社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作为制度的法律就应起到这样的作用,防止我们由于一时冲动而做出一些貌似公正而其实未必恰当的傻事。
苏力
在法律文化上,这一问题甚至更为突出。中国法律界一般都同意这样一个判断:我国的法律传统历来普遍倾向于重视实体正义,轻视程序正义。……这其中的有些行为固然可以以不正之风解释,但在法律文化上,这不正是一种缺乏‘形式理性’的表现吗?此外,我国的法律机构的运作也常常过分强调对大众呼声的反应,‘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类的词语不时出现在司法判决书上;不仅大众有这个要求,司法机关也这样自我界定和行为。这种传统也限制‘形式理性’法律的形成,使法院的运作较多为社会上不很确定的情绪性因素影响甚至左右。
苏力
因为在我看来,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威权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从这个角度看,界定权利和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的权力应当是分散化的,在可能的情况下应更多地考虑当事人的偏好,而不是依据一种令人怀疑的普遍永恒真理而加以中心化。
苏力
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在中国的改革初期,法律相当简单,粗略,有时不仅难以执行,而且有时还没有财力,物力和人力来严格执行;在这种制度供给不足的条件下,为解决现实的急迫问题,各种法律规避的措施几乎不可避免,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制定法(法律和政策)的丰富充实和临时补给。因此,这种法律规避是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制度创新的一个极其有效的方法。而且,其意义还在于,这是一种渐进式的制度创新,它同时起着打破旧体制,蜕化旧体制以及通过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理性选择而逐步形成新规则体系的作用。这使得改革的阻力相对减少,使人们的接受能力增加,用经济学的话语说,就是节省了改革的“交易成本”。从这一角度来看,在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中,法律规避现象必然会增多,甚至必须增多。
苏力
本文的核心是提出一个思路,提出这些案件中被许多人所忽视的重要的社会价值,提出权利配置的制度化的问题。因此当我们在处理一般的所谓民事、刑事、经济或行政案件时,我们的律师和法学家们不能仅仅着重于“官司的了结”,而忽视个社会中的纠纷具有多重法律问题和普遍的意义。我们需要专门家,但我们应当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只有这样,才能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才能使法学的研究成为法学,而不仅仅是“律学”。
苏力
“私了”这种法律规避所证明的并不是行为人对法律的无知和非理性,而恰恰证明了他们的理性。而这样一来,这里也就证明了在中国目前的社会文化条件下,国家制定法在某些方面是不完善的,因为保护受害人的法律可能要求受害人付出更大成本。 说受害人的选择是有理由的(justified)并不是说这一选择的结果在法律上是正当的,也不是说我们的道德观就必定认可它。但我们在此应当研究的问题并不是作一个道德的或法条主义的评价,而是应当思考:如果想以国家的制定法改变行为人的行为,制定法可以和应当如何改进?显然,道德法治教育本身不可能是改变人们对待法律制度的态度的充分条件,尽管是一个必要条件。因为人们的选择是在所有现存的社会限制条件下做出的,包括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法律,而不仅仅由或主要不是由观念决定的。
苏力
青年时代容易迷茫,但迷茫是自我认知的开始。你得好好跟自己相处,让内心的你和在外在的你尽量变成一个人。一个刚刚毕业的年轻人,在寻找自己未来的方向时,更多的是要解决自己的生活问题,这还不包括那些不可预知的精神烦恼。“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可是,这泛泛的天高地远实际上更是窘境,就好像在一个已然茂密的丛林里给许多未来的参天大树找到一个栖身之地一样困难。
李健
我喜欢潺潺流水的平稳的生活,我不太喜欢惊涛骇浪,所以我一直不太鼓励什么年轻人经历更多的坎坷,坎坷很多时候都是灾难的,都是历史的一个说辞。我很幸运,没有赶上文革,没有赶上那些战争年代,但我们也经历了环境污染、人心的不定、转型人的焦虑。每个时代都有每个时代的问题,相对来讲我觉得是自己很幸运的。
李健
做出抉择的唯一标准就是遵从内心。谁说人一定要活的明明白白,人生就是时间,人生最重要的事情就是活着,是一种体会属于人类情感的岁月,人的情感还是最有魅力的。人生不是为了寻找答案而来,大部分事情都像是一次体验。哲学问题里的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现在不依然是无解吗?探求答案其实是无意识的,但探求答案的过程是有意义的。
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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