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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
所谓的「改变自己,世界就会随之改变」这种事,是不可能的。不论是已经成型的对自己的评价,还是既存的人际关系,都不可能轻易地朝积极的方向变化。人对人的评价既不是加分也不是减分。只不过是固定观念和既存印象而已。人看不到现实的本来面目。只能看到想看的、想拥有的现实。
渡航
世界会随自己而改变这种事,根本不可能,评价他人是靠固定观念与印象而已,孤独的人会被迫孤独下去,要是因努力而引人关注的话,只会成为攻击的素材罢了,这就是孩子们的王国中腐朽的规则。
渡航
人片刻的感动,不可能持久的感动。很多人所谓的被你影响,只是片刻的感动了,最终还是投入到自己以前的生活。片刻的感动,在很多时候是一种自我欺骗。你在欺骗自己,你也在欺骗别人,你也让别人陷入到一种自我欺骗。
罗翔
苏格拉底说过:“对于你懂的东西,你才会真正地认同。对于你不懂的东西,你不可能真正地认同。”
罗翔
我们不可能追求到绝对善,但是我们也不能因为绝对善追求不到而退向相对主义。我们依然是一种现实主义的有瑕疵的善。至少我现在觉得,自己所做的事情是有意义的。
罗翔
我认为理念意义上的乌托邦是有意义的。但是现实中的乌托邦是不可能的。我们画不出那个完美的圆,我们无法追求到绝对的美,但是,我们不能推倒出这个世界没有美,这个世界一切都没有意义,人类的存在是没有意义的,人类追求美德是没有意义的。
罗翔
法律在这个时候采取的是家长主义,因为你根本没有能力来决定你的自由,所以法律要像家长一样来保护你,如果不保护你,就是害了你,如果不限制你就是害了你,那各位同学想一想,大家小时候爸爸妈妈管不管你,有没有大家是不被管束而成长到今天的,我觉得不可能,所有的人,都是被管束才有今天的成就,人类所有的艰辛努力都是靠管束,才能成就的。在自由状态下,人绝大多数是选择崇高还是选择堕落?大家自己可以问自己一个问题,如果完全不受限制,你是向往崇高还是向往堕落?我觉得大部分人都会嘴巴说我向往崇高,但是实际就是在堕落中无力自拔。
罗翔
人其实不可能真正的感动别人,只可能自己感动自己。
罗翔
实体正义就如同一个完美的圆圈,它无法企及,而程序正义就像通过仪器所画出的圆,必定是一个有缺陷的正义。正是因为人类不可能寻找出完美的实体正义,所以,在法律中,程序正义要高于实体正义。
罗翔
在法律中我们经常谈论的正义有两种,一种是实体正义,一种是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就如同一个完美的圆圈,它无法企及,而程序正义就像通过仪器所画出的圆,必定是一个有缺陷的正义。正是因为人类不可能寻找出完美的实体正义,所以,在法律中,程序正义要高于实体正义。
罗翔
中国现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细密的文字法规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的;要建立法治,在一个维度上看,就是要重新建立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他人行为的确定预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依靠中国人民的实践,而不仅仅是几位熟悉法律理论或外国法律的学者、专家的设计和规划,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国人将在他们的社会生活中,运用他们的理性,寻求能够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解决各种纠纷和冲突的办法,并在此基础上在人们互动中逐步形成一套与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相适应的规则体系。
苏力
之所以说国家制定法无法抗拒民间法的影响,是因为所谓的严格执法和守法如果有,也是很少的;那种静态的严格法制是一种理想的状态,是现实中不可能存在的状态。至少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都不可能仅仅因为严格守法和执法是道义上的正确选择而严格守法和执法。大多数情况下,守法和执法只是在特定约束条件下追求自我利益的一种选择。 而且由于任何制定法都具有某种或多或少的弹性,法律不可能规定一切,许多法律有交叉,因此,从特定角度看,法律规避必定是社会中的一种普遍现象,而真正的严格执法则是一种例外;甚至许多严格守法和执法的行为实际上也可能是一种“法律规避”。
苏力
这种保护“弱者”的道义感是可贵的。但我看到的问题更可能出在这里,当我们在热诚或极力推进和保护一种权利,并认为是正义在手而大义凛然之际,我们必须注意我们是否会不留心地削弱了另一种同样应当得到重视和保护的权利,特别是那种不具有显著和直接物质收益的公民权利,那些并非某个人所独占的公民权利,例如言论自由权。我们必须平衡这类案件中所涉及的各种利益。确实,我们生活在一个对公民的权利保护日益增强、而且也必须目益增强的时代。但我们从来没有、也永远不可能生活在一个没有风险、没有错误的时代。既然有风险,要有代价,那么总是必须有人(而不论他是谁)来支付这些风险的代价。将这种代价通过法律转移由他人或社会来支付,也许是可以的,有时甚至是必要的(例如通过保险制度),但如果考虑到不同个人之间的不同权利的冲突,也许我们应当对在同情心或直觉冲动下作出的决断略加迟疑。我们不能因保护了一种权利而伤害甚或否定了其他的权利。这里的问题不是或不只是谁支付得起这个代价,而是由谁支付了这种代价之后对这个社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作为制度的法律就应起到这样的作用,防止我们由于一时冲动而做出一些貌似公正而其实未必恰当的傻事。
苏力
我们长期以来倾向于将法律视为社会变革的工具,而忽视法律的一个最重要的特点是保持稳定,是一种保守的社会力量;因此,在我们频繁地“修改完善法律法规”之际不仅不可能建立法律的预期和权威,而且有可能破坏本来法律所要保证的已经建立的社会预期。
苏力
尽管如此,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习惯和惯例仍然起到重要的作用,甚至是法治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这不仅因为法律不可能规定一切,需要各种习惯惯例才能起作用,而且更重要的是许多法律往往只是对社会生活中通行的习惯惯例的确认、总结、概括或升华。从这个角度来看,国家制定法的出现和增加只是由于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生活方式变化而引起的制度变迁之一。当然,国家制定法有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似平容易得以有效贯彻。其实,真正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住往是那些与通行的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一个只靠国家强制力オ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其再公正、也肯定会失败。
苏力
对真实的任何再现都是一种经思维创造了的真实。人不可能研究现实生活中真实发生过的一切事,必定要有选择,要有描述和象,而任何选择、描述或抽象同时也就是对研究对象的“物自体”构建,也即“扭曲”。
苏力
“私了”这种法律规避所证明的并不是行为人对法律的无知和非理性,而恰恰证明了他们的理性。而这样一来,这里也就证明了在中国目前的社会文化条件下,国家制定法在某些方面是不完善的,因为保护受害人的法律可能要求受害人付出更大成本。 说受害人的选择是有理由的(justified)并不是说这一选择的结果在法律上是正当的,也不是说我们的道德观就必定认可它。但我们在此应当研究的问题并不是作一个道德的或法条主义的评价,而是应当思考:如果想以国家的制定法改变行为人的行为,制定法可以和应当如何改进?显然,道德法治教育本身不可能是改变人们对待法律制度的态度的充分条件,尽管是一个必要条件。因为人们的选择是在所有现存的社会限制条件下做出的,包括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法律,而不仅仅由或主要不是由观念决定的。
苏力
我们的法制,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它不可能完全准确,总是跟踪我们的道德直觉。但也许正因为它的无情,所以才能成为一种制度。它的用途也许是它的短处,它的优点也许就是它的弱点。
苏力
爱情之所以不可以永恒,大约正因为回忆不可能始终真实,因为生命就是细胞的不断更新。
马塞尔·普鲁斯特
你说一个人天资聪明,他能不能通过考试,不可能,所有天资聪明的一定还需要什么,还需要艰苦的训练。
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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